〚台北毒品案件訴訟〛販賣、施用、持有毒品,一身三案怎麼辦?(大麻)-不起訴、緩起訴

 

 


 

同時涉犯販賣、施用及持有毒品!?謙聖力拼還原真相,最終成功讓當事人免於牢獄之災!!

 

 

這是一起發生在台中的毒品案件。當事人與好友同住,偶爾會吸食大麻電子菸放鬆身心。某天一名同學來訪,好友和同學就在當事人不知道的情況下,施用當事人買電子菸時,一併購買的草本大麻。

 

 

不料幾日後,好友被警方逮到施用毒品,經由好友與同學LINE的對話紀錄,警方發現大麻來源竟是當事人,就這樣,當事人被通知到案說明及驗尿,並涉嫌「販賣、施用及持有二級毒品」

 

 

一般來說,根據《刑法》55條,持有毒品為較輕度罪刑,會被更高刑度的施用毒品合併審理,也就是所謂的「想像競合」。但由於當事人施用的大麻電子菸,與警方查獲的草本大麻為不同種毒品,導致當事人有三起毒品罪刑纏身!

 

 

「販賣二級毒品」可是至少十年以上的重罪!端看過往司法慣例,檢察官會參酌當事人正在審判的另案是否會被關,因此「販賣、施用、持有」三起案件勢必會相互影響!所幸當事人及時找到專精毒品案件的謙聖,憑藉過往豐富的辦案經驗,迅速的擬定訴訟方針,將案件逐一擊破!

 

 

針對「持有二級毒品」,由於驗尿結果及警方搜索到的剩餘毒品鐵證如山,在經過律師團隊的審慎研討後,決定以「當事人是初犯」為辯護方向,除了援引相關案例供檢察官參考外,律師也持續的追蹤案件進度,積極出狀為當事人爭取。

 

 

而「販賣二級毒品」的案件。律師先透過好友及同學的對話紀錄,證明當事人確實沒有「販賣大麻」的動作,又傳喚好友及同學進行交互詰問,盡力向檢察官還原事實真相,進一步證實此罪子虛烏有!

 

 

經過謙聖一番專業的操作,以及完善的訴訟策略,成功讓檢察官從輕量刑!不僅幫助當事人在「持有二級毒品」爭取到「緩起訴」,更在「販賣二級毒品」案件漂亮的拿下「不起訴」處分!讓年輕的當事人免於牢獄之災!

 

 

enlightened販賣毒品的刑責多嚴重?

 

根據毒品管制條例第4條,製造、運輸、販賣毒品的話會依據各級毒品有以下刑責。

第一級毒品: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

第二級毒品: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三級毒品: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第四級毒品: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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