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毒品案件訴訟〛遭警指控意圖販賣而持有-打成持有
這是發生在「高雄」的毒品案件
當事人因積欠上游債務
只好協助轉發販賣大麻資訊還債
沒想到卻遇上警察釣魚偵查
當事人被檢察官依「意圖販賣而持有毒品」為由起訴
要知道販毒刑度是非常嚴重的!
且當事人所擁有的數量不僅有數十包毒品咖啡包
還有所屬第二級毒品的「大麻菸彈」
所幸當事人趕在一審階段找到謙聖
謙聖釐清完整案件經過後,向法官提出:
1、當事人平時就有施用毒品的習慣
不能因當事人擁有的毒品數量較多
就認定他有營利(販毒)意圖
2、當事人與他人的對話紀錄中
雖然有討論毒品咖啡包價格的內容
但警方實際查獲的毒品包裝與對話中所談的並不相符
3、案發後,妻子有出庭作證
證實當事人平時就有施用習慣
最終,在謙聖的專業辯護之下
終於讓法官認同謙聖提出的觀點
將原本需面臨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意圖販賣毒品罪名
成功打成「持有毒品」的好結果!
*謙聖法律小學堂*
根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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