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刑事律師〛交往期間合意拍攝性隱私照-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不起訴


謙聖不起訴案例分享

 

(專打刑事案件律師)交往期間合意拍攝性隱私照,卻遭控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不起訴

 

本案將介紹一則,關於當事人和對方為情侶關係,在交往期間當事人在對方同意之下拍攝了一些裸露照片,不過他卻因此被以「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恐嚇」等多項罪嫌偵辦;所幸及時委任「專精刑事案件」的謙聖,獲「不起訴」的成功案例。

 

當事人和對方認識多年,在交往期間,雖經常有爭吵,卻也愛得轟轟烈烈;不過在某次爭吵時,對方卻突然在訊息中表示要去報警,宣稱當事人恐嚇他,要當事人法院見等語,當事人見對方已失去理智,便無理會。

 

過了幾天,對方瘋狂打電話給當事人,當事人因認為對方還在氣頭上,於是都沒有接,沒想到幾天後,卻收到警局通知報到;作筆錄時,警方表示對方指控他「妨害性隱私、家暴、跟騷、恐嚇」等,面對這些莫須有的罪名,當事人相當悲憤,於是找上「專精刑事案件」的謙聖,請求幫助。

 

謙聖受委任後,由王聖傑主持律師率先掌握案件重點、釐清案件來龍去脈,再與蔡復吉律師攜手合作。主張從對話紀錄中可見,在倆人交往期間,基於合意而由對方自行拍攝性隱私照片,並非由當事人竊錄取得,故難認當事人有妨害秘密等犯行;且對話紀錄中,從倆人的言語互動上並未見到對方有因當事人所傳的訊息產生心生畏懼之情,以及訊息內容和恐嚇罪所構成的要件不符;前段對方所指控騷擾的事發時,跟蹤騷擾防治法尚未開始施行,且之後當事人使用新帳號和對方聊天時,倆人在訊息中有互相調情,並無騷擾情事等。

 

最終,在謙聖極力協助當事人蒐證以及有效的答辯之下,成功替當事人爭取到「不起訴」的好結果!

 

《專打刑案律師,刑案律師推薦》

 

*謙聖小百科*

什麼是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

112年2月8日新修訂刑法第二十八章之一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並於2月10日施行,遭到未經同意被拍攝、意圖散佈、營利、重製、散布、交付他人等行為都可以適用,最重可判有期徒刑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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