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毒品案件訴訟〛遭警指控意圖販賣而持有-打成持有


 

這是發生在「高雄」的毒品案件

當事人因積欠上游債務

只好協助轉發販賣大麻資訊還債

沒想到卻遇上警察釣魚偵查

 

當事人被檢察官依「意圖販賣而持有毒品」為由起訴

要知道販毒刑度是非常嚴重的!

且當事人所擁有的數量不僅有數十包毒品咖啡包

還有所屬第二級毒品的「大麻菸彈」

 

所幸當事人趕在一審階段找到謙聖

謙聖釐清完整案件經過後,向法官提出:

1、當事人平時就有施用毒品的習慣

不能因當事人擁有的毒品數量較多

就認定他有營利(販毒)意圖

2、當事人與他人的對話紀錄中

雖然有討論毒品咖啡包價格的內容

但警方實際查獲的毒品包裝與對話中所談的並不相符

3、案發後,妻子有出庭作證

證實當事人平時就有施用習慣

 

最終,在謙聖的專業辯護之下

終於讓法官認同謙聖提出的觀點

將原本需面臨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意圖販賣毒品罪名

成功打成「持有毒品」的好結果!

 

*謙聖法律小學堂*

根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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