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重詐欺案件的辯護策略:如何未和解與未自白成功將刑期從一年一個月降至六個月?
謙聖成功案例分享
加重詐欺罪是重罪,若無法適用緩刑,一旦判刑確定,就必須入監服刑!
依據刑法第339條之4,涉及「三人以上共同詐欺」者,法定刑為一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這代表只要被判刑確定,除非適用減刑條款,否則必須入監執行。
然而,並不是所有的減刑條款都能適用,例如:
1、若未認罪,則無法適用《詐欺危害防制條例》的自白減刑規定。
2、若法院認為行為情節惡劣,則無法適用刑法第59條「情輕法重」減刑(此條款實務上適用極為困難)。
3、若未與被害人和解,法院往往會給予較高刑度。
4、在本案中,我們透過縝密的辯護策略,成功將刑度從原本的一年一個月降低至六個月,並讓當事人獲得易服勞動的機會,成功避免入監!
一、案件背景與挑戰
本案被告因提供銀行帳戶,被詐欺集團利用作為詐欺款項的收受管道,並依指示協助購買虛擬貨幣,涉嫌:
1、三人以上共同詐欺罪(刑法第339條之4)
2、洗錢罪未遂(洗錢防制法第19條)
• 案件面臨的挑戰:
▪加重詐欺刑期最短一年,若無緩刑就一定要入監
▪未與被害人和解,減刑空間有限
▪無法適用《詐欺危害防制條例》自白減刑規定(因當事人未在偵查或審理時主動認罪)
▪有詐欺前科,影響量刑
然而,我們仍然透過精確的辯護策略,成功大幅降低刑期,確保當事人不需入監服刑。
二、辯護策略與關鍵攻防
1、針對「三人以上共同詐欺罪」的攻防
法院認定被告與「小安」、「Luna」、「Sky」等人聯繫,構成三人以上共同詐欺罪,但我們主張:
♦ 被告未曾與這些人見面,無法確保其真實身份,應有合理懷疑。
♦ 詐騙集團常使用不同帳號操控,難以確保通訊者為三人以上。
♦ 被告未直接詐騙被害人,亦未參與話術設計,角色較為末端。
結果:
雖然法院仍認定三人以上共同詐欺,但我們透過攻防,成功降低法院對詐欺集團組織化的認定程度,進而爭取減刑空間。
2、爭取適用刑法第59條「情輕法重」減刑
刑法第59條:「犯罪之情狀可憫恕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此條款適用極為困難,在加重詐欺案件中更是少見!
★我們成功讓法院接受刑法59條減刑,理由如下:
♦ 被告在案件中非主謀,僅提供帳戶,無直接詐騙行為。
♦ 詐騙款項未完成轉出,被害人未受永久財產損失。
♦ 被告未從犯罪行為中獲取任何報酬,顯示犯罪動機較低。
法院認定「本案科處最低刑一年仍嫌過重」,符合情輕法重的減刑標準。
結果:法院同意適用刑法59條,將刑期從最低刑度一年,減輕至六個月。
3、強調「未遂犯罪」的影響
▪️本案洗錢罪未遂,影響刑度計算
▪️ 透過新法適用,成功降低刑責
我們爭取法院認定:
被告因帳戶遭警示,款項未能轉出,構成洗錢罪未遂。
根據最新修法,洗錢罪未遂刑度可降至六個月起跳,遠低於舊法規定。
結果:法院同意適用新法,進一步支持刑度降低。
4、成功爭取可易服勞動,避免入監
由於加重詐欺罪刑度最少一年以上,因此若無法減刑,當事人勢必得入監服刑。我們的策略是:
透過刑法59條減刑,將刑度降至六個月。
在刑度降至六個月後,法院即允許當事人申請易服勞動,免除牢獄之災。
結果:
•刑度從一年一個月降至六個月
•法院裁定可易服勞動,確保當事人不必入監
三、本案的關鍵勝利
•原本一年一個月 → 降至六個月!
•成功適用刑法59條「情輕法重」,極為罕見!
•即使未與被害人和解,仍大幅降低刑度!
•可易服勞動,成功避免入監!
四、加重詐欺案件的辯護方向
在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的經驗中,並非所有加重詐欺案件都能輕易爭取緩刑,尤其當:
當事人有前科,緩刑機率極低。
案件數量多,仍有其他案件在進行中,法院不會輕易讓被告獲得緩刑。
未與被害人和解,法院通常會加重刑責。
因此,當無法爭取緩刑時,「六個月的刑度 + 易服勞動」是一個務實且最佳的結果!這樣的結果,不僅讓當事人不必坐牢,還能以最小的代價結束案件!
五、面臨詐欺指控?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幫助你!
如果你正面臨詐欺、加重詐欺或洗錢案件,切勿輕忽應對!刑度動輒超過一年,若無專業辯護,極可能被判處重刑!
每個案件都有可能爭取更好的結果,關鍵在於如何制定最適合的辯護策略!讓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幫助你爭取最有利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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