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刑事律師推薦〛口角糾紛遭提告恐嚇罪、妨害自由-不起訴
案情過程:
委託人原先暫時寄住在告訴人家中
沒想到行李內的手機與部分衣物莫名遺失
又加上告訴人欠錢不還,導致兩人引發口角
而告訴人認為委託人曾恐嚇過:
「如果不賠償、我會散布你們的個人資料」
「你們檢舉的話,我就帶人拿槍把你給開了」
心生畏懼的告訴人便報警、提告妨害自由
事後委託人收到警方寄來的筆錄通知書
擔心自己無法好好面對未知的刑事訴訟
於是來電尋求專辦刑案的謙聖協助處理案件
主持律師在瞭解完整的事發經過後
評估本次案件仍有爭取不起訴的空間
抓定訴訟方向後就決定在偵查階段將案件解決!
因為謙聖認為讓告訴人心生畏懼的開槍一詞
只是個江湖上的形容詞、僅表達此作為令人唾棄
而並非是真的要恐嚇告訴人、做出不利於他的動作
謙聖透過上述主張與「證據法則」
在法庭上以案件證據不足開始強攻猛打
也提供眾多合理的法律意見來說服檢察官
甚至列舉最高法院的判決強調證據充足性問題
最終在謙聖的努力不懈之下
成功讓檢察官採取謙聖的主張
恭喜本次恐嚇、妨害自由案件獲判不起訴!
遇到刑事案件別害怕,交給謙聖準沒錯
設身處地的為您爭取最好的判決結果!
※恐嚇罪是什麼?成立要件為何?
恐嚇罪是為了保護個人免於恐懼而影響自由
而此罪屬於非告訴乃論,一旦提告就不能撤告
恐嚇罪的構成要件如下:
(1)以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
(2)恐嚇內容直接或確定間接告知被害人
(3)足以讓被害人心生畏懼
若涉犯恐嚇罪可依刑法第305條規定
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因此如果不慎涉嫌恐嚇、妨害自由等案件
建議委任專業律師協助處理才是最好的解法
由律師陪同偵訊、開庭,極力捍衛您的所有權益
畢竟中文博大精深,差一個字就差很多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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