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刑事律師〛緩刑期間再犯妨害自由、毀損罪-保住緩刑
緩刑期間再次犯罪怎麼辦?這是發生在台北的刑事案件,當事人在緩刑期間內,又再次涉犯刑法中的「妨害自由恐嚇」及「毀損」等罪,幸好有即時找上專打刑事案件的謙聖處理,最終成功保住原先的緩刑!
事情是這樣的,當事人的好友因為與某工程公司的人員發生爭執,朋友一氣之下找上當事人,希望當事人「挺他一道」、幫忙砸店,事成後也會給紅包以表感謝。
在情分以及紅包的誘惑下,當事人便夥同兩位朋友前往該公司。不僅朝牆面、桌椅潑灑油漆,當事人還手持榔頭破壞玻璃大門,導致工程公司的負責人心生畏懼,立刻報警處理。
當事人先前委託謙聖處理販賣毒品案件,我們也成功幫他拿下緩刑,不料過沒多久,又因為此案再次帶著起訴書找上謙聖求助。
主持律師瞭解案發經過後,發現實務上相同的案件都適用刑法150條處理,也就是「三人以上聚眾鬥毆」,這是最輕本刑六個月起跳、五年以下的犯罪,如果當事人一旦因此成立犯罪,那麼原先獲得的緩刑將會被撤銷!
要知道當事人先前所犯的販賣毒品案件,是被處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緩刑五年,如果被撤銷緩刑,等於要服刑一年十個月加上本案的判刑!謙聖不捨得年僅二十歲的少年,要以寶貴的青春來為自己的不懂事買單,所以無論如何我們都想要盡力保護孩子,將傷害降到最低、避免入獄服刑!
為了避免這個狀況發生,謙聖在處理過程中極力的將案件的罪名,壓縮在當初起訴的罪名內,也就是「妨害自由恐嚇」及「毀損」等罪。當同一行為觸犯數罪名,僅會以較重的罪名論刑,但是其中較嚴重的毀損罪也不過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
為此我們除了積極促成當事人與告訴人和解以外,也向承審法官請求處以拘役。因為就算此案判處六個月以下的有期徒刑,法官還是可以選擇是否要撤銷緩刑,而我們請求處以拘役就是為了將風險降至最低!
最終,本案在謙聖的專業辯護之下,成功讓法院認可謙聖提出的觀點,願意給予當事人一個機會。本次「妨害自由恐嚇罪、毀損罪」,僅判處拘役三十日,並且可易科罰金,成功保住當事人的自由!
所以說,遇到刑事案件別緊張,當你求助無門時,謙聖為你敞開大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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