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案件無罪、毒品案件無罪、刑事案件無罪-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精選無罪判決
目錄
在網路上遇到詐騙集團,而變成人頭帳戶或提款車手怎麼辦?難道不幸涉嫌詐欺案件,只能認罪拚緩刑嗎?萬一不幸捲入毒品案件,難道只能認罪拚減刑嗎?其他刑事案件被起訴後,還能拿下無罪嗎?
詐欺律師告訴你:「沒有案件是不能解決的,重點是你要找到會解決問題的人!」許多人認為無罪判決的多寡,可以看出律師的專業程度。言之有理,就讓大家看看,從不空口說白話的謙聖,有多少成功<無罪>案例!
1、感情詐騙(人頭帳戶)-無罪
這是發生在桃園的人頭帳戶兼車手案,單純的當事人與網友墜入愛河,不料對方卻是位愛情騙子,接近當事人不過只是為了幫贓款洗錢!詐騙集團利用話術,使當事人提供銀行帳戶、協助提領款項,轉交給對方指定的外務人員且收有報酬。
無辜的當事人更在一審被判為「詐欺取財罪」,不甘心被冤又被騙的他,便找上專辦詐欺案件的謙聖協助。我們首先完整的將事發經過如實還原,再針對當事人收有報酬這點做強力的攻防解釋,讓法院知道本案的重點究竟何在!
最終謙聖成功一舉推翻原先的有罪判決,漂亮拿下大大的「無罪」判決,順利還給當事人一個清白!
2、求職詐騙(收水人員)-無罪
當事人在報紙上看到徵才廣告,不料竟遇到詐騙集團!詐騙集團偽裝成代書事務所,多次要求當事人從事「收水」的行為,也就是收取詐騙贓款再轉交給詐騙集團的行為,而被檢察官起訴三人以上共同詐欺的加重詐欺犯行。
面對此案的窘境,謙聖認為如果沒有積極證據,可以證明被告與詐欺集團有「三人以上」的犯意聯絡,就不能僅僅憑藉當事人有客觀上的犯罪行為,直接羅織罪名、強制入罪!
經過謙聖的一番努力,最終讓法官認同本案確實無法證明被告與詐欺集團成員具有犯意聯絡,因此給了當事人一個大大的「無罪」判決!
3、加重詐欺提款車手-無罪
當事人上網尋找工作,卻不幸遇到詐騙集團,被利用作為人頭帳戶及提款車手,甚至還遭檢察官以「加重詐欺取財罪」起訴。
謙聖首先透過對話紀錄證明當事人是求職受騙外,並以當事人有主動報警處理、配合警方,及提供的帳戶是留有自身存款且重要的戶頭為由,據理力爭地說服承審法官『當事人確實無辜』!此外,謙聖也提出一個重大的主張,就是認為檢方應該去追查不法所得最終流向,而不是抓著這些無辜受騙的提款車手不放!
最終,謙聖成功讓法官認同本所的主張、不應該為難當事人,恭喜本次「加重詐欺」成功拿下無罪判決!
4、加重詐欺車手頭-無罪
當事人被起訴「加重詐欺罪」,原因是檢察官認為他是詐騙集團的「車手頭」;也就是負責指揮車手們領提贓款、串連起整件詐騙的核心角色之一。
案件受害者高達二十多人、總共二十七條罪嫌並且有多位同案被告,導致當事人在一審遭法官判處"十年"有期徒刑。
謙聖認為一審的判刑尤嫌過重,還有諸多可以爭取的空間,因此在訴訟過程中,透過全程無罪答辯、證據補強法則擬訂辯護策略、指出原判決與起訴書的多項缺失等方法,力挽狂瀾解救當事人。
最終,謙聖一舉推翻原先的有罪判決,在多番拉扯後成功讓承審法官認同本所主張!本次「加重詐欺取財」獲判無罪判決!
5、貸款詐騙(人頭帳戶兼車手)-無罪
當事人透過網路申辦貸款,而不慎掉入詐騙集團的陷阱。在無意中除了提供銀行帳戶外,還擔任提領贓款的車手,導致遭到檢察官以「詐欺取財、洗錢罪」起訴。
遇到這種狀況,外面事務所基本上會建議認罪拚緩刑,但是謙聖決定在本案全程採用無罪答辯,因為我們處理案件的原則是「只要你沒做的事情,就千萬別認罪」!
謙聖先是重新建構完整的事發經過,再藉由律師的專業辯護策略,一一打消檢方的質疑,最終成功讓法官給予當事人一個漂亮的「無罪」判決!
6、民間借款詐騙(人頭帳戶)-無罪
當事人因為遲遲找不到工作,而在網路上尋求民間信貸借款,沒想到被詐騙集團趁虛而入,話術當事人寄出護照、銀行提款卡及密碼。當事人無意為詐騙集團隱匿金流的行為,也被檢察官以幫助詐欺、洗錢罪嫌起訴。
面對突如其來的刑事訴訟,當事人決定委任經驗豐富的謙聖協助,洗清罪名!謙聖認為詐騙手法多變,不能因為當事人具有相當社會經歷或是因為疏失交付帳戶等緣由,而認為當事人「有任何幫助詐欺犯意」!
最終透過謙聖專業的辯護策略,成功讓法官認同本所主張。恭喜當事人在本次「幫助詐欺、洗錢」案件中,拿下一個漂亮的無罪判決!
7、貸款詐騙(加重詐欺車手)-無罪
當事人在網路上辦理貸款,不料卻遭詐騙集團以「美化帳戶金流可以更容易貸款」的話術,不僅提供人頭帳戶還擔任車手協助提領贓款。
雪上加霜的是,本案被檢察官起訴「加重詐欺罪」,面對這莫須有的罪名,當事人找上謙聖協助。我們除了檢視所有的證據資料外,也重新構建事發經過,針對相關實務見解加以批判,全力拯救無辜的當事人。
最終謙聖也不負眾望地,讓本次加重詐欺罪獲判「無罪」,恭喜當事人順利洗清罪嫌!
8、販賣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無罪
這是發生在高雄的販賣二級毒品案件,本案證據除了藥腳的供詞以外,還包括監聽譯文。並且在譯文中,當事人明確提到「疑似暗語」與「價格」,因此被高雄市刑大直接衝到當事人家中逮人。
雖然證據看似充足,但是實際上卻疑點重重!謙聖透過當事人汽車的ETC紀錄與社群軟體發文紀錄,戳破藥腳的不實供詞。除此之外謙聖還發現,警詢筆錄中記載著"被告承認販毒"的文字,但是謙聖比對了錄音光碟後,驚覺當事人根本沒有這樣說過!幸好謙聖秉持著細心辦案的精神,才得以成功點出重大瑕疵,讓法官在開庭時直接更正警方的筆錄。
最終謙聖成功爭取到「販賣二級毒品無罪」判決!非常恭喜當事人!
9、數條販賣第二級毒品-無罪
當事人被檢察官起訴「六條」販賣二級毒品,一旦成立犯罪,恐怕面臨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因此家人特地委任專打毒品案件的謙聖協助。
檢察官所提出的同案被告筆錄、監視器畫面及對話紀錄等證據都指向當事人。雖然表面上看起來已經是板上釘釘的案件,但是謙聖仍然發現轉圜的餘地,因此決定要幫當事人拚到無罪!
謙聖首先指出三點:1、此案上下游是顛倒的關係2、監視錄影畫面根本不是我方當事人3、有談到毒品但沒有談到交易。再透過開庭時的交互詰問與謙聖律師的辯護策略,終於讓承辦法官認可謙聖的主張,給予了一個漂亮的「無罪」判決!
10、販賣第二級毒品-無罪
當事人遭到檢方以共同販賣二級毒品罪起訴,原因是當事人幫朋友外送的包裹中藏有毒品,並且當事人的對話紀錄提及「要收錢嗎?」等,看似協助其他同案被告一起販賣毒品的內容。
雖然檢察官提出的證據有對話紀錄、證人證詞,但是謙聖仔細研究後認為本案仍然有轉圜餘地,便決定幫當事人拚到無罪、將案件完美解決!
我們首先針對對話紀錄中所提及的「是否收錢」做解釋,表示代替朋友面交,詢問要不要收錢是很正常舉動。並且以「無罪推定原則」強調證人的單一指述不能當作定罪的鐵證,使出渾身解數拯救當事人。
最終成功讓本次「販賣二級毒品」獲判無罪!非常恭喜當事人順利從毒品重罪脫身!
11、製造、販賣第二級毒品(大麻)-無罪
當事人被指控販賣及製造第二級毒品大麻,一旦罪名成立,在否認犯行、無罪答辯的情況下,等待當事人的將會是十年起跳的有期徒刑,並且喪失偵審自白等減刑機會。
因此當事人找上擅長處理毒品案件的謙聖,對於本案的錯綜複雜,我們先是在交互詰問時,從毒品買家口中得出許多有利我方的事實,讓法官認同當事人沒有販毒嫌疑。再來是「製造、栽種大麻」的部分,謙聖多次與檢察官展開激烈的攻防戰以外,也找出在案件中容易被忽略的重要證人並聲請傳喚,透過專業的辯護全力洗清當事人的嫌疑。
最後謙聖一樣展現實力,化腐朽為神奇、讓不可能成為可能!兩條遭到檢察官起訴的罪名,都成功拿到漂亮的「無罪」判決!
12、製造二、三級毒品-無罪
這是來自台北的製毒案件,當事人遭同案被告(前男友)指控參與製造第二、三級毒品,因此遭到檢察官起訴。
面對前男友的不實指控,當事人特地找上謙聖求助,希望能夠洗清冤屈,畢竟製造毒品的刑期可是動輒數年有期徒刑、非常嚴重的罪名。為了解救當事人,謙聖全程採用無罪答辯,並且以證據補強法則與無罪推定原則來擬訂訴訟策略,強烈向檢方表示:不能依照同案被告的單一指述,便認定我方當事人有罪!
最終,在謙聖的努力不懈之下,成功讓法官給予無罪判決,順利還給當事人清白!
13、竊盜案件-無罪
當事人因為忘記結帳,而遭水果攤商報警提告「竊盜罪」,並且由於告訴人過往有多次遭竊經驗,認為私下和解對於制止竊盜行為是沒有幫助的,所以堅持仍要透過司法途徑處理。
謙聖首先針對告訴人所主張的「趁旁人不備時偷竊」這點,還原完整的事發經過並拿出相關證明,再向法官表示:「當事人選完水果後沒有左顧右盼等可疑舉止,一切的動作都非常自然。」因此監視器畫面不足以認定被告有竊盜之主觀犯意。
另外謙聖也拿出當事人兒子的所得稅申報資料,證明說當事人家庭具有相當的經濟能力,並沒有必要去偷竊幾百元的水果。經過謙聖的專業辯護,最終順利還給當事人清白,拿下竊盜無罪判決!
14、妨害自由、恐嚇等-無罪
這是發生在台北的社會矚目案件,當事人與家人在股東會上,限制股東們進出會議室的權利、要求簽署文件,導致在場成員因此心生畏懼,於是在事發後而後提出提告,而兩人也被檢察官以妨害自由、恐嚇、強制等罪名起訴。
謙聖接下委任後,便以「證據法則」及「無罪推定原則」來擬訂訴訟攻防,除此之外也重新建構完整的事發經過,並聲請傳喚證人,盡全力解救水深火熱的兩位當事人。
最終,謙聖也拿下一張漂亮的成績單:當事人涉犯的強制罪僅處三個月有期徒刑,並且可易科罰金;其餘被起訴的部分與家人全部獲判無罪,是個非常完美的結果!
透過上述案例可以得知,刑事案件每一個階段的訴訟都非常重要,無論是偵查、一審、二審,分分秒秒都十分珍貴,千萬別以為自己是無辜的就放任案件發展!
最後再次提醒民眾,不論是委任謙聖或是其他事務所,務必記住尋找有"相關成功案例"的律師,畢竟找律師就像看醫生一樣,要依據狀況對症下藥,才能夠順利解決問題!而謙聖所有的績效,都放在成功案例中、從不空口說白話!
如有任何法律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