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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錢防制法新法過後,人頭帳戶就除罪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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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洗錢防制法新法過後,人頭帳戶就除罪了嗎?


    日前,洗錢防制法修法的議題風風火火的
    很多人都認為,這次的修法是要將人頭帳戶第一次犯罪除罪化
    甚至很多文章都說,現在修法過後,人頭帳戶已經沒事了!
    然而,真的是這樣嗎?

     

    全台最多詐欺案例的謙聖在這邊解釋給大家了解!

     


    ↓我們先來看看,這次修法到底是如何規定↓

    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 是這樣規定的
    任何人不得將自己或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之帳戶、向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之事業或第三方支付服務業申請之帳號交付、提供予他人使用。但符合一般商業、金融交易習慣,或基於親友間信賴關係或其他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違反前項規定者,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機關裁處告誡。經裁處告誡後逾五年再違反前項規定者,亦同。
    違反第一項規定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期約或收受對價而犯之。
    二、交付、提供之帳戶或帳號合計三個以上。
    三、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機關依前項或第四項規定裁處後,五年以內再犯。


    從條文表面看起來,好像第一次把人頭帳戶交出去,或者是五年後再犯,都只需要接受告誡就好,不痛也不癢;但是這樣的解釋,在實務上就遇到很大的問題,如果是詐騙集團,一定會到處宣導「第一次交帳戶沒有責任、每隔五年就可再做一次詐騙」等等,也因此目前實務上,都是告誡跟刑事責任「並行」,也就是說,所有的人頭帳戶案件,一樣會給你一個「告誡單」,但這個告誡單只有單純警告的作用,刑事案件的部分,還是要跑完警局筆錄加上地檢署開庭,不會因為有告誡單,就什麼責任都沒有了。

     

    所以!修法過後 人頭帳戶還是有刑責,千萬不要因為錯誤的法律認知,而錯過案件的黃金處理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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