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製毒案上訴-最高法院成功發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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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天來跟大家分享本所有個「製毒案上訴-最高法院成功發回」的案例,有位當事人所涉犯的罪名是「意圖製毒供己施用而栽種大麻」,原本的刑度是兩年六個月,但當事人認為刑度還是太重,於是找到謙聖,希望藉由謙聖的協助,來扭轉看乎不可能的官司。

     

    首先本案的犯罪事實是➙雖然當事人確實有栽種大麻,並且有收成行為,然而當事人種植大麻並不是為了自己施用,只是幫同案的友人栽種,例如:澆水、修剪等等;這個看似簡單的故事,卻因為法律上所規定的文字,使當事人在官司上遇到了大麻煩!

     

    因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在民國111年5月4日修正第12條第3項的規定「因供自己施用而犯前項之罪,且情節輕微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0萬元以下罰金」這條法規前面規定的是「因供自己施用」,但本案的當事人卻是「因供同案友人施用」,這個再怎麼看,都不符合法條的文字規定;也因此在一審、二審的時候,原審法官都依法做出了符合法條文字的判決,但這樣確實不合理,因為「供自己施用」與「供同案友人施用」終究都是僅供施用,卻有完全不同的法條跟刑度認定,造成當事人判決結果超出實際所做的行為,這是非常不公平的。

     

    謙聖掌握上述狀況後,首先,先針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2條第3項的立法理由做了解,再來是依照共同正犯行為、共同分擔的理論來做切入;既然責任共同分擔,那麼減刑的規定當然可以一起享受,謙聖以這樣的理由,去請求最高法院給予不同的判決,最後,在王聖傑主持律師與蔡承諭資深律師的努力和最高法院法官的明察秋毫之下,最高法院認為本案我方也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12條第3項的規定,成功爭取到將官司發回高院再行審理,也給當事人一個有希望的未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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