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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錢防制法修法,可易科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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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洗錢防制法修法後,竟可以「易科罰金」了?!

     

    一直以來讓大家最困擾的「人頭帳戶不能易科罰金」的問題,終於等到解決辦法了。

     

    修法前,「洗錢防制法」最重本刑是七年以下,也就表示,如果你被法院判決認定構成洗錢罪,不管判刑多輕,都將無法易科罰金

     

    因為,可易科罰金的情況是:所觸犯的罪名,最重本刑必須是「五年以下」,且最終的判決也要被判在有期徒刑六個月以下,才可以易科罰金,例如:幫助詐欺、無正當理由交付三個以上帳戶罪等。

     

    但在修法後,由於刑度進行調整,有洗錢行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雖看似是更加嚴格規範涉犯洗錢罪的被告,但卻符合易科罰金的條件了!

     

    以前被判洗錢防制法的案件,可以改用易科罰金嗎?答案是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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