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怎麼做?離婚手續怎麼辦?離婚要準備什麼?如何辦理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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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散一對怨偶,成全兩對佳偶,離婚跟結婚一樣都是喜事,民法規定的離婚有三種:
一、協議離婚:也稱兩願離婚,規定在民法第1049條、1050條,如果雙方都有離婚的意願,條件也都談好的話,適合走協議離婚,只要寫好離婚協議書,蓋上兩位以上年滿18歲的離婚證人的簽名後,就可去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了。
去戶政機關時需要攜帶⇒
(一)離婚協議書(二)分身證(三)印章(四)戶口名簿(五)最近兩年內拍攝的彩色大頭照(須符合新式身分證規格)。
二、調解離婚:如果雙方都有離婚的意願,但還有條件談不攏(如小孩要歸誰、探視的方法、財產怎麼分),就適合走調解離婚,具體程序為:
(一)向法院遞出離婚起訴狀或調解聲請狀。
(二)大概經過一個月至兩個月,法院會安排調解委員進行調解,調解委員可能是由退休法官或是具有心理學專業背景的人士擔任,通常一開始就會要求雙方在另一方說話時不要插嘴,並且要求雙方在調解過程中不要帶太多情緒。調解委員在聽完雙方的訴求後,就會請某一方(如太太)先離開調解室,試著說服另一方(如先生)作出合理的讓步,之後再請先生離開調解室,試著說服太太作出合理讓步,幸運的話就能談成一個雙方都能勉強接受的方案。
(三)調解成立,製作調解筆錄讓雙方簽名,它的效力等於法院的確定判決。
(四)法院通知戶政機關辦離婚手續,雙方不用自行前往(但如果要換新身分證的話,還是要自己去辦)。
三、訴訟離婚:如果沒辦法調解,案件就會送到法官手上,由法官決定雙方的婚姻關係要不要繼續下去。
(註:因為離婚必須強制調解,所以就算當初遞的是離婚起訴狀,法院還是會先安排調解,不會直接進法庭)。
➙具體流程為「雙方到法庭上攻防,互相據理力爭,法官再審酌全部說法及證據後做出判決,並通知戶政機關辦離婚手續,雙方不用自行前往(若要換新身分證的話,還是要自己去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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