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裁定是否可以提起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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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裁定哥哥當媽媽的監護人,妹妹可否以哥哥不適任為由,提起抗告?
壹、媽媽失智,哥哥向法院聲請對媽媽為監護宣告,後來法院裁定媽媽為受監護宣告人,哥哥為監護人。此時,哥哥的妹妹妹妹可否主張哥哥不適合擔任監護人,而對上開裁定提起抗告?法院有兩派看法:
【妹妹可以對監護裁定提起抗告】
一、家事事件法第92條第1項規定「因裁定而權利受侵害之關係人,得為抗告。」,所以妹妹的「落選」是不是權利受到侵害呢?
二、此派見解認為監護宣告裁定的結果影響到媽媽以及媽媽所有小孩之權益保護,身為媽媽女兒的妹妹當然可以依照前開法條規定之身分關係而為抗告。
三、況且如果哥哥沒想對媽媽盡孝,不管媽媽的死活,造成媽媽的身體狀況每況愈下,或汲汲營營覬覦媽媽的財產利益,使媽媽之財產減少,將導致媽媽日後「更難被扶養」。所以對媽媽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妹妹的權利當然可能受侵害,妹妹是利害關係人,應該准許妹妹對原監護裁定提起抗告。
【妹妹不能提起抗告,只能另外聲請改定監護人】
一、這派看法認為,只有法律權利或法律地位因監護宣告裁定受損害的人,才可以對監護裁定抗告,如只有經濟上、感情上或觀念上之受傷,不能取得抗告的權利。
二、所以在監護宣告事件中, 妹妹雖然沒有被選為監護人,且哥哥可能會鯨吞蠶食媽媽的財產,法院還是不認為妹妹的權利因此受侵害,妹妹無法因家事事件法第92條第1項取得抗告權,其提起抗告不合法。
三、雖然妹妹無法抗告,但還是有另條出路。妹妹如果認為由哥哥擔任媽媽之監護人不符媽媽之最佳利益,或有顯不適任之情事,得依民法第1113條準用第1106條之1第1項之規定,檢具相關事證,聲請改定監護人。
貳、目前多數判決認為妹妹可以對監護裁定提起抗告,至於怎樣才能讓法院相信哥哥不適任,就是謙聖的工作了,謙聖會檢視各項證據,提出對妹妹最有利的主張,例如哥哥曾經找各種理由推託(上班太忙下班太累)拒絕照顧媽媽又不願意另外請看護、只關心財產怎麼分,鮮少提到媽媽的病情等等,這些都是能夠影響法院心證的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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