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案件何時可以報假釋?詐欺案件辦理假釋新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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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釋,意思就是受刑人在服滿刑期之前,可以提前出獄的制度,對許多受刑人來說,假釋是重新回歸社會的救命稻草,近期台灣詐欺案件暴增的狀況之下,許多需要辦理假釋的受刑人所犯都是詐欺案件,原本詐欺案件跟其他案件一樣,對於假釋的部分是沒有特別的規定的,然而在「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修法之後,詐欺案件的假釋有了新的規定。
原本假釋依據刑法77條的規定如下:
*對於被判有期徒刑的受刑人,申請假釋前至少需要服刑超過一半。
*對於被判無期徒刑的受刑人,法律要求至少需服刑25年才能申請假釋。
*對於累犯,申請假釋前至少需要服刑超過三分之二。
修法後針對依據詐欺案件,依照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9條的規定如下:
犯詐欺犯罪受徒刑之執行而有悛悔實據者,有期徒刑逾三分之二,累犯逾四分之三,由監獄報請法務部,得許假釋出獄。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假釋:
一、有期徒刑執行未滿六個月。
二、犯詐欺犯罪之累犯,於假釋期間,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再犯詐欺犯罪。
前項規定,行為人如屬少年,應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相關規定辦理。
也就是說,修法之後,詐欺案件的假釋門檻從原本的有期徒刑「二分之一」變成了「三分之二」;詐欺案件累犯的假釋門檻從原本的有期徒刑「三分之二」變成了「四分之三」;並且如果是詐欺案件的累犯假釋期間再犯,或者執行完畢五年內又再犯詐欺罪,這個時候就完全剝奪了申請假釋的機會,這也是俗稱的「三振條款」。
也因此詐欺案件在修法之後,申請假釋的門檻已經提升了,在假釋門檻提升之後,詐欺案件官司的重點更應該放在官司的處理上面,以不入獄服刑為目標去爭取,否則詐欺案件期盼假釋的通過,可謂是較為辛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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