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車手刑責有多重?被騙當車手判刑可以和解或緩刑嗎?被騙去領錢可以無罪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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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麼是車手?
所謂的「詐欺車手」是指受詐騙集團指使,在知情或者不知情的狀況之下,負責提領或收取被害人財物或款項的角色,可分為提款車手跟面交車手:地點可能會在超商、咖啡廳、公園、巷弄或者住家,有時還會攜帶收據或識別證在身上藉以取信被害人。這些車手通常會幫助詐騙集團轉移贓款或其他資產,並從中獲取報酬。即使車手的角色看似只是「代辦」、「代領」,但根據我國法律,他們的行為同樣屬於詐欺罪的一部分,因此將會面臨相應的刑事責任及民事賠償責任。
而會涉及到車手案件的詐騙手法,有常見的貸款詐騙、感情詐騙、虛擬貨幣詐騙、找工作詐騙、會計助理協助提款詐騙、採購助理協助提款詐騙、博弈出入金協助提款詐騙與企業避稅協助提款詐騙等等,也因此實務上會遇到車手案件的情況,其實比您想的還要多得多。
二、車手涉及到的罪名有哪些?車手刑責有多重?
目前實務上車手可能會涉及到的罪名有以下這些:
(ㄧ)刑法第339條的詐欺罪
1、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2、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3、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二)刑法第339條之4的加重詐欺罪
1、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2、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三)洗錢防制法第19條的洗錢罪
1、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2、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四)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後段的參與犯罪組織罪
1、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三、車手案件有哪些減刑的規定?
(ㄧ)刑法第59條情輕法重減刑
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二)洗錢防制法第23條自白減刑
犯前四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並因而使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得以扣押全部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或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三)詐欺危害防制條例第46條自首減刑
犯詐欺犯罪,於犯罪後自首,如有犯罪所得,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者,減輕或免除其刑;並因而使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得以扣押全部犯罪所得,或查獲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詐欺犯罪組織之人者,免除其刑。
(四)詐欺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自白犯罪
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如有犯罪所得,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者,減輕其刑;並因而使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得以扣押全部犯罪所得,或查獲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詐欺犯罪組織之人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五)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自首減刑、自白減刑
犯第三條、第六條之一之罪自首,並自動解散或脫離其所屬之犯罪組織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因其提供資料,而查獲該犯罪組織者,亦同;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
四、車手案件可以緩刑嗎?
照刑法第74條,緩刑的規定是符合:
(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二)「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而且「受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2年以上5年以下之緩刑,其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
只要符合以上的條件,就算是車手案件也是可以和解或者緩刑,藉以爭取不用入獄服刑;但是如果您是案件剛發生的階段,依照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王聖傑律師處理案件的方針,我們不會貿然建議您和解,因為在偵查階段爭取不起訴是有很大的機會的,只要依照律師在個案中的SOP加上事務所過往的成功案例當作個案佐證,配合律師事務所的專業答辯,即便是在沒有對話紀錄的個案中,還是有機會可以爭取到不起訴處分,只要拿下不起訴處分,就可以不留下前科、不被關同時也不需要負擔賠償責任,這些對於卡到車手案件的當事人來說都是最重要的事情。
五、同時卡到好幾條車手案件,有機會不要被關嗎?
許多人不管是明知去從事車手工作,或者是被騙從事車手工作,都會因為在全台灣各地提款,因而變成明明同一件事情,卻因為提款地點不同跟被害人不同,因此被割裂處理,變成在全台灣的不同分局、地檢署、法院都有案件在進行,也因此許多人遇到這種狀況不知道該怎麼解決;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處理類似的案件已經屢見不鮮,首先一定要記得,不管案件發生的前後,我們以案件被抓或偵辦的前後來區分,第一個被抓(或稱爆掉)的案件,絕對不能被關,這時候結果可以是緩刑或者六個月可勞動服務都行,只要第一個案件不用被關,後面的案件,才有機會能夠比照辦理並且爭取六個月的刑責,變成既不影響前面緩刑或勞動服務,後面的案件也能以勞動服務的方式去解決;當然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也有類似的案件是,當事人同時涉及到兩件車手案件,分別在不同法院審理,經過事務所協調爭取之後,成功讓當事人在同一天,在不同的法院,各自拿下緩刑的宣告。
所以同時卡到好幾條車手案件,有機會不要被關嗎?答案是有的,重點是,要知道案件的方向,並且配合專打詐欺的律師專業協助,這樣才能拿下不用被關的好結果。
六、被騙當車手可以無罪嗎?被騙去領錢可以無罪嗎?
首先,即便我們有領錢或者取款的事實,但只能證明我們有做這些行為,並不代表我們內心知道這樣的行為是詐騙,即使確實真的有懷疑過是有問題的,也不代表檢察官或者法官是有足夠的證據去證明我們內心所想;許多人遇到車手案件,不管是當事人本人、律師、檢察官或法官,往往都認為只要是有領錢就是車手,卻忽略了,之所以要有車手存在,就是為了製造金融斷點,如同新聞多數車手都是從「別人」帳戶將錢領出,而許多被騙當車手的案件,都是被騙從「自己」帳戶領錢,這個跟正確意義的車手的定義是完全不同的,如果錢是進到自己帳戶,當車手就完全沒有意義了,但這個點卻是所有人都容易誤會的點,要將案件處理好,一定要從案件的核心概念著手,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之所以有那麼多的車手無罪或者不起訴案件,其實就是抓準了這些核心原則。
再來,在許多案件中,實務上最常遇到的狀況:只要是車手案件,檢察官多數都會以【三人以上共犯詐欺取財罪】起訴,然而所謂的三人以上,往往都是被告手機中的對話紀錄,在起訴書中我們會看到這麼一段文字,本案被告某某某 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暱稱A】、【暱稱B】等人,基於共同犯詐欺取財之犯意 共組詐騙集團等等......。然而,既然只有暱稱或綽號,根本沒有找到這些人,又怎麼能夠將暱稱等人列為【三人】以上,並以此成立三人以上加重詐欺呢!!?
因此,謙聖在案件處理上,只要是遇到上面狀況,一律都是強攻沒有找到真實的姓名這個點,最後也成功在許多車手案件,將【三人以上】加重詐欺給打掉, 處理成只有普通詐欺或普通洗錢,甚至是不起訴或無罪的好結果。也正是因為加重詐欺刑度是一年起跳,通常只要把加重詐欺打掉,下來的刑度多數都會是落在六個月以內【可以勞動服務】,就算是超過六個月的刑度,只要五年內沒有【有期徒刑】的前科紀錄,一樣能透過爭取緩刑達成不用被關的好結果【未和解、少部分和解、大部分和解、全和解都有機會拿下緩刑】。
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是專精處理詐欺案件的事務所,許多詐欺案件其實沒有您想的那樣複雜,重要的是能夠釐清自己目前的狀態,配合專精詐欺案件的事務所,與專打詐欺律師相互配合,依照個案的判斷,去爭取最好的結果,以下是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親自處理的眾多詐欺車手無罪的案例,給您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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