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食毒品初犯可以緩起訴嗎?吸食毒品再犯可以緩起訴嗎?同時卡到其他案件還可以爭取緩起訴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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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吸食毒品初犯可以緩起訴嗎?
首先,如果只是吸食第三級毒品,例如K他命、卡希酮、FM2等等,這時候依照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的規定,無正當理由持有或施用第三級或第四級毒品者,處新台幣壹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應限期令其接受四小時以上八小時以下之毒品危害講習。而實務上通常是罰款兩萬元加上上課六小時,這時候的責任是所謂的「行政責任」而不是「刑事責任」。
反之,如果是吸食第一級毒品(例如海洛因、嗎啡、鴉片)或者第二級毒品(例如安非他命、大麻、搖頭丸)等等,由於依照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是有刑事責任的犯罪,此時若是依照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及24條的規定,是採行觀察勒戒或者緩起訴併行的方案,檢察官可以依個案決定其一當作案件的結果。
所以如果是吸食毒品的初犯,是可以爭取緩起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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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吸食毒品再犯可以緩起訴嗎
依照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3項的規定「依前項規定為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三年後再犯第10條之罪者,適用前二項之規定」,因次凡是初次施用第一級毒品或者第二級毒品者,或者距離前次觀察勒戒執行完畢3年後,再犯施用毒品罪者,都有再一次被觀察勒戒之機會。
從上面的法律規定反面來看,如果是距離上次觀察勒戒尚且在三年以內,或者距離上次觀察勒戒超過三年,或者是雖然再犯但是從未有過觀察勒戒的紀錄,此時雖然是吸食第一級毒品或者吸食第二級毒品的「再犯」,仍然可以爭取緩起訴戒癮治療的機會。
三、如果是緩起訴期間內再犯是否可以爭取緩起訴?
我們從上面的結論可以得知,吸食毒品的再犯,無論何時都是可以爭取緩起訴的,但如果是緩起訴期間內再犯,答案是否有不同?
如果是緩起訴期間內再犯,此時是可以爭取第二次緩起訴、第三次緩起訴或者第四次緩起訴的,在每一個的個案中,如果是在緩起訴期間內因為另案被驗到一二級毒品的陽性反應,都可以爭取既不影響前案的緩起訴,而後案一樣再爭取緩起訴戒癮治療,至於原本的緩起訴期間是需要重新計算,或者是延長幾個月,就看檢察官在個案中而定。
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擅長處理此種緩起訴期間內再犯爭取緩起訴的棘手難題,我們不但有非常多次的再次維持緩起訴(二緩)案例,甚至有三緩或者四緩的成功案例,重點是在案件剛發生的當下,就由專業毒品律師介入協助,藉由事前的妥善處理,在案件剛發生的時候就好好處理,掌握勝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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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如果同時卡到其他案件是否可以爭取緩起訴?
依照毒品戒癮治療實施辦法及完成治療認定標準第2條第2項的規定,當被告有下列情事之一,不適合為緩起訴戒癮治療,但無礙其完成戒癮治療之期程者,不在此限。
(一)緩起訴處分前,因故意犯他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或判決有罪確定
(二)緩起訴處分前,另案撤銷假釋,等待入監服刑
(三)緩起訴處分前,另案羈押或執行有期徒刑
許多人都認為,如果卡到其他案件,就完全沒機會可以爭取緩起訴戒癮治療,例如許多毒品案件中,當事人同時涉及到販賣毒品及吸食毒品,此時多數人會以毒品戒癮治療實施辦法及完成治療認定標準第2條第2項第一點的規定,認為故意犯他罪,因而不適合給緩起訴戒癮治療,然而需要注意的是,戒癮治療實施辦法中規定的是”得“,並不是”應“,也就是能不能給戒癮治療,適不適合給戒癮治療,檢察官都是有裁量權的,並沒有一定。
在過往謙聖處理的許多案件中,就同時幫當事人在涉犯詐欺、販賣毒品、製造毒品與種植大麻的案件中,同時爭取到了緩起訴戒癮治療,所以如果有吸食毒品案件在身上,同時又卡到其他案件的情況,千萬不要灰心,仍然有機會可以爭取到緩起訴戒癮治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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