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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居然也能易科罰金?專攻詐欺律師成功爭取不用關!!

  • 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居然也能易科罰金?專攻詐欺律師成功爭取不用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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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往,在舊法的洗錢防制法第14條規定,由於最重刑度是七年有期徒刑的犯罪,因此即便刑度是六個月以內,也會因為不符合刑法第41條易科罰金的標準,而只能聲請勞動服務;而在新法的洗錢防制法19條(原本洗錢防制法第14條)的規定,即便最低刑度是六個月起跳,由於最重本刑是五年,也因此只要刑度是六個月以內(包含六個月整跟減刑之後的刑度),反而是可以易科罰金的。

     

    但在修法交接前後,就發生了一個奇怪的狀況,明明修法之後是可以易科罰金的,但是由於當事人發生的時間點是舊法時期,而法院認為舊法的刑度相比較新法,是較輕的,反而造成當事人適用舊法之後,反而不能易科罰金,這個時候到底該怎麼處理,也變成許多當事人的難題與困擾。

     

    而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身為專精刑事案件的事務所,本來就會每天針對各種法律議題進行內部研討,除了有專業團隊做新舊法律見解調查研究以外,還有龐大的專供刑案律師團隊每天在各種不同刑案中穿梭,將每一個案件值得研擬討論的問題,交由事務所內部刑案會議來做討厭,也因此針對「修正前洗錢防制法是否可以易科罰金」謙聖也成功找出解方。

     

    在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3年度金訴字第349號中,我們成功爭取到了雖然當事人適用的是舊法的洗錢防制法第14條,但是卻可以易科罰金的難得結果。

    依照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金訴字第349號刑事判決:「本案經新舊法比較結果認應適用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第3項之規定業據前述,惟依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法定最重本刑為7年以下有期徒刑,依刑法第41條第1項之規定,原不得易科罰金,然依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規定,法定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如判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則可以易科罰金,參照前揭說明,雖本案罪刑部分,經新舊法比較結果認應適用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第3項之規定,然因易刑處分與罪刑得為割裂比較而分別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規定,故本案易刑處分部分,認應適用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規定,而認本案如判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應得易科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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