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律知識文 > 什麼是限制出境出海?被限制出境出海如何解除?限制出境出海要多久?

什麼是限制出境出海?被限制出境出海如何解除?限制出境出海要多久?

  • 什麼是限制出境出海?被限制出境出海如何解除?限制出境出海要多久?
商品圖像
  • 商品資訊

     
     

    刑事訴訟法上限制出境、出海的處分,就是用法律限制人民遷徙自由,限制的對象是刑案被告,目的是要確保刑事偵查、審判、執行程序能夠順利進行,防範被告逃跑,以免妨礙國家刑罰權的行使。這些規定,符合比例原則與法律保留原則,並未牴觸憲法。

    而在許多案件中,例如重大的詐欺案件、毒品案件或者外國人在台灣犯罪等等,檢察官在偵查時為了確保被告不會逃亡,往往除了要求一定金額的交保金以外,還會給予限制出入境的處分,這時候在八個月內被告是沒有辦法搭飛機以及搭船離開台灣本島,當然如果是坐桶子出去的就不再討論的範圍內。

     

    一、哪些刑事被告會被逕行限制出境出海?

    依照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刑訴)第93條之2第1項規定,法官或檢察官如果認為被告具有下列情形,可以逕行(直接)採取限制出境出海的處分

     

    (一)罪嫌重大

    首先必須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為前提,否則不許動用強制處分。怎麼樣才是罪嫌重大,這要從罪名輕重、證據質量、個案情節各方面作綜合研判。但即使罪嫌重大,假如被告觸犯最重本刑只是拘役或專科罰金的罪名(例如公然侮辱罪),因為屬於輕微案件,就不可以對被告作出限制出境出海的處分,以免違反比例原則。

    (二)特定緣由

    除了罪嫌重大之外,還必須具有法條所列3種緣由之一,才可以限制被告出境出海:

    被告沒有一定的住、居所,或有相當理由足以認為被告有逃亡的疑慮,或有相當理由足以認為被告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的疑慮。

    法條只稱「相當理由」並非「充分理由」,在要求的程度上,作了從寬規定,也就是合理懷疑有此疑慮時,便可以認為具備了法定緣由;在進行限制的時候,若合理懷疑被告有逃亡的可能,即使未必具有絕對的證據,也可以認為具備了法定緣由。這種彈性確保了法律在面對多變的社會環境時,能夠靈活應對各種情況

    (三)有必要性

    被告雖然有上述(一)及(二)的情形,最後還要衡量究竟有無限制出境出海的必要。假使經過綜合審酌,認為並無難以進行偵查、審判、執行程序的疑慮,就欠缺必要性,無需對被告限制出境出海。

     

    對於限制出境、出海的措施,法律還設置了一個必要性的評估標準。即使被告符合上述條件,法官或檢察官仍需進一步衡量是否真的存在限制的必要。若經過綜合考量,認為沒有任何阻礙偵查、審判或執行程序的因素,那麼就不應該對被告採取限制出境、出海的措施。這一點強調了法律施行的公正性,避免因為一些非必要的限制而對個人的基本自由造成不當影響。

     

    二、可以限制出境出海多久?

    接下來要說明的是限制被告出境出海有一定的期間,不可以永遠限制他的自由。依照刑訴第93條之3第1項至第4項規定

    (一)偵查中

    檢察官限制被告出境出海,不可以超過8個月;如果有繼續限制的必要,必須在期滿的20日之前,提出書面,敘明具體理由,聲請法院裁定延長;最多只能延長2次,第1次不可以超過4個月,第2次不可以超過2個月

     

    (二)審判中

    法院限制被告出境出海,每次不可以超過8個月,雖然沒有次數限制,但是法條設有累計上限的規定:被告所犯如果是最重本刑有期徒刑10年以下的罪名,累計上限不可以超過5年;如果是其餘罪名,累計上限不可以超過10年。但是被告受通緝的期間,不計入累計上限之內。此外,法律上還要求,法院在每次作出延長限制的裁定前,應當給予被告及辯護人陳述意見的機會。

     

    三、以限制出境出海代替羈押

    以上所述,是獨立類型限制出境出海的相關規定。在刑事訴訟法上,還有一種羈押替代處分類型的限制被告出境出海,也就是雖然沒有必要把被告羈押起來,但為了防範他逃跑,改成用限制出境出海的方式。這種替代類型的限制出境出海,規定在刑訴第93條第3項但書、第101條之2、第108條第8項、第109條但書、第111條第5項、第116條、第228條第4項、第316條但書各該規定的「限制住居」處分之中,限制期間、延長限制期間與累計上限等相關事項,按照刑訴第93條之6規定,也準用(比照)前面說明的刑訴第93條之3第1項至第4項的規範辦理。

     

    四、被告不服限制該怎麼辦?

    被告被限制出境出海後,有權利聲明不服尋求救濟:

    (一)對於檢察官的處分

    可依刑訴第416條第1項第1款規定,向法院聲請撤銷。

     

    (二)對於法院的限制及延長限制期間裁定

    可依刑訴第404條第1項第2款規定,提起抗告。且除了被告本人可以提出抗告,被告的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可以為了被告的利益提起獨立抗告,而原審代理人或辯護人,依憲法法庭111年度憲判字第3號判決,準用(比照)刑訴第345條、第346條規定,也可為被告利益,以被告名義提起抗告。

     

    五、附論:不是刑事被告也可能被限制出境

    值得注意的是,即便被告不是刑事被告,也可能面臨出境限制的情況。比如,根據行政法規定,由於軍事義務、稅務問題等原因,一些個人也會受到出境限制。這些情況通常源於行政機關的裁決,與刑事訴訟法無關,但同樣引發了社會關注和討論。這些限制可能會引發更廣泛的法律問題,並加深社會對於法律公平性與正義的討論。

     

    如有任何法律問題

    請立即私訊→線上免費諮詢平台mail
     
    ———————————————————-
     
    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
     
    LINE線上法律諮詢:@lawuicc001(點擊諮詢)
     
    歡迎電話預約會議:03-3150-034
     
    提供多樣支付方式:現金、信用卡、銀行轉帳
     
    了解更多
     
     
    Instagram:chien.sheng_

     

  • 商品Q&A

    • 提問者稱呼
    • E-mail
    • 手機
    • 電話
    • 留言內容
    • 驗證碼
上一頁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