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定要定期向警局報到,可以更改報到的時間嗎?可以更改限制住居的地址嗎?因為各種原因不能向警局報到怎麼辦?律師教你這樣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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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案件中,許多法官或者檢察官在裁定被告以一定金額交保之後,有時往往還會要求被告應該限制住居並向指定的警局報到,但有時候報到的時間太過頻繁,會造成被告生活上的困難,又或者是被告有因為工作或者家庭因素,需要搬遷至其他地方,此時是否可以更改限制住居的地址以及報到的時間與頻率呢?答案是可以的!!!
依照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13年度聲字第68號刑事裁定:
按法院許可停止羈押時,經審酌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認有必要者,得定相當期間,命被告應遵守下列事項:定期向指定之機關報到;前項各款規定,得依聲請或依職權變更、延長或撤銷之,刑事訴訟法(下稱刑訴法)第116條之2第1項第1款、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分析上開條款立法理由略為:因無羈押必要或不適宜羈押,而准其保釋在外,但其保釋期間之行為仍應受到一定限制,俾符合以具保替代羈押之目的,故應許法官斟酌個案具體情形,命被告遵守第116條之2第1項各款事項。然因情事變更,而有改命遵守事項、延長期間或撤銷之必要,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變更、延長或撤銷之。
白話文的意思就是說,法官可以依照個案的情節,變更限制住居的地點或者向警局報到的頻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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