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背景:討債變恐嚇取財,洗車場老闆無辜遭起訴!
阿強(化名)經營一家洗車場,某天,朋友請他幫忙向親戚討回一筆欠款。阿強不想親自出面,於是推薦了自己店裡的員工,並幫忙聯繫對方的時間與方式。
員工收了辛苦費,按照約定去債務人家裡談判,結果討了幾次之後,事情突然變調!
債務人不但沒還錢,還報警指控阿強是竹聯幫成員,指使手下(員工)上門恐嚇取財!
依據《刑法》第 346 條,恐嚇取財的定義為: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如果阿強的行為被法院認定為恐嚇取財,他將面臨最少 6 個月、最高 5 年的刑期,甚至無法易科罰金!
阿強從來沒加入幫派,怎麼會從「幫朋友討債」變成「黑道恐嚇取財」? 這場官司,如果不小心應對,牢獄之災就在眼前!
開庭攻防:恐嚇取財?還是合法討債?
開庭那天,法庭內氣氛凝重。
檢察官起身,嚴厲地指控:
「被告以討債為名,實際上卻是利用幫派背景進行恐嚇取財!債務人因害怕而支付款項,這明顯符合《刑法》第 346 條恐嚇取財罪的構成要件!」
法官皺著眉,看向謙聖律師:
「辯護人,如何回應?」
謙聖律師站起來,語氣堅定,鏗鏘有力地說道:
「檢察官指控我的當事人恐嚇取財,但我們要問的是:這起討債事件,真的符合恐嚇取財罪的構成要件嗎?」
第一點:沒有人對債務人發出「恐嚇」言詞!
• 「請問檢察官,您的起訴書內提到『被告以言語恐嚇債務人』,但我們找遍所有筆錄,沒有任何證詞提到具體的恐嚇言語。」
• 「光是『上門討債』,就等於『恐嚇取財』嗎?」
第二點:債務人供詞矛盾,可信度存疑!
• 債務人在筆錄中聲稱自己「心生畏懼」,但另一份筆錄卻提到「雙方討論時語氣平和,並無爭執」。
• 「如果真的被黑道威脅,為何還能心平氣和聊天?」
第三點:債務人是否刻意誣告?
• 債務人欠錢不還,當事人僅是正常向債務人催討,雙方並無暴力行為。
• 「如果因為欠錢被討債,就能輕易報警說自己被恐嚇,那麼所有債權人都不敢要錢了!」
謙聖律師向法官強調:
「法律是保障真正的被害人,而不是給欠錢不還的人當成『反咬工具』!」
法官陷入思考,轉頭看向檢察官:
「檢察官,你怎麼回應?」
檢察官面色凝重,翻閱著案卷,無法駁斥謙聖律師所提出的矛盾點……
判決出爐:無罪!
經過一番激烈攻防,法官最終做出裁決——
「本案證據不足,無法證明被告具有恐嚇取財之犯意,全體被告無罪!」
阿強當場紅了眼眶,忍不住問謙聖律師:
「真的無罪?法官真的判我們無罪?」
謙聖律師點點頭,語氣堅定地說:
「沒錯,這就是我們努力的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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