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搜索怎麼辦?警方未拿搜索票搜車、搜身,證據可排除!律師教你保護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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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析】警方不能因前科隨意搜索,違法取證恐遭排除!
一、案件背景:深夜臨檢,警方違法搜索車輛
阿明(化名)年輕時曾因毒品案被判刑,但已服刑完畢,並回歸社會。然而,某天深夜,他開車載朋友回家,途中遭到巡邏警車攔查。
警方看到阿明的身分後,立刻要求他下車受檢,並在未經同意的情況下翻查他的車輛與個人物品,最終在車內找到一小包疑似毒品的物品,隨即將他逮捕,並移送地檢署偵辦。
二、違法搜索:警方的行為是否合法?
本案中,警方的行為存在重大違法之處:
1. 不能因前科就隨意搜索
根據《憲法》保障人民的隱私權與《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警察若要對人民的車輛或身體進行搜索,必須具備合理懷疑,並取得搜索票,否則即屬違法。
• 阿明並未有當場違規或犯罪的行為,警方僅因過去的前科就對他進行搜索,這屬於不當的職權行使。
2. 事後補簽「自願受搜索同意書」無效
為了彌補程序瑕疵,警方在偵訊時要求阿明補簽「自願受搜索同意書」,試圖讓違法搜索看起來合法。但依據最高法院見解,若人民在未受充分告知權利的情況下簽署此類文件,該「同意」並不符合真正的自由意志,因此不具法律效力。
三、開庭攻防戰:律師如何為阿明辯護?
在法院審理時,阿明的律師提出以下主張:
1. 警方搜索未依法取得搜索票,且無法證明合理懷疑的理由,違反《刑事訴訟法》第122條,該搜索應屬違法。
2. 事後補簽「自願受搜索同意書」,不符合程序正義,不具法律效力。
3. 違法搜索取得的毒品應適用「違法證據排除法則」,不得作為定罪依據。
四、檢察官決定:排除證據,不起訴處分
檢察官審查後認為,警方的搜索行為確實違法,且違反了「程序正義」原則,因此決定將警方查獲的毒品排除為非法證據,並對阿明做出不起訴處分。
五、結論:保障人權,勿讓執法變成侵害自由的工具
本案說明了警方無法單憑人民的前科就隨意搜索,亦不能用事後補簽文件來彌補違法行為。執法機關應依法行事,保障人民權利,避免程序瑕疵導致案件無法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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