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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憲判字第13號解析】販賣毒品,一律無期徒刑?憲法法庭如何裁定?

  • 【112年憲判字第13號解析】販賣毒品,一律無期徒刑?憲法法庭如何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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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期大法官公布了一項重要憲法判決,涉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前段的規定:「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這項規定是否違憲?是否真的所有販賣第一級毒品者都必須判處無期徒刑?本文將帶你快速掌握這起判決的核心內容!

     

    一、最高法院判決要點

    1、現行法律規定販賣第一級毒品(如海洛因、嗎啡、鴉片等)者,最低法定刑為無期徒刑或死刑。

    2、大法官認為,此規定對於犯罪情節極輕的個案,例如僅販賣少量毒品、未獲取實質利益等,刑罰過重,違反「罪刑相當原則」及「比例原則」,因此違憲!

    3、法院未來可依照本判決意旨,對「情節極為輕微」的販毒個案,再次減刑至原刑的二分之一,避免刑罰過重。

    4、大法官建議立法機關在2年內修法,應考慮增加有期徒刑的選項,讓刑度更具彈性。

     

    二、這起案件的爭點是什麼?

    ▪️現行法規問題:

    販賣第一級毒品的案件類型多元,有人是毒品集團的首腦,也有人僅販賣少量毒品或協助運輸,然而法條卻規定一律判處無期徒刑或死刑,沒有彈性,導致有些輕微案件的刑罰顯得過重。

    ▪️大法官的見解:

    儘管毒品對社會危害重大,但法律應該要考量「犯罪情節的差異」。當個案符合以下條件時,即使依《刑法》第59條減刑後仍過重,法院可以進一步減刑:

     • 行為人無其他犯罪行為

     • 販賣的數量極少

     • 未獲取重大利益

     • 整體情節極為輕微

    這意味著,某些販毒案件可能不再動輒判處15年以上或無期徒刑,而是有機會再減輕刑度。

     

    三、憲法法庭的判決影響?

    法院審理販毒案件時,可適用新的減刑標準

    在修法前,法院可以依本判決意旨,對「情輕法重」的個案再減刑二分之一,而不再受限於只能判15年以上或無期徒刑。

    立法機關須在2年內檢討修法

    目前法條只有「死刑」和「無期徒刑」兩個選項,大法官認為過於僵化,應該要納入有期徒刑,並考慮販賣毒品的數量、情節等因素來設計不同層級的刑罰。

    仍維持對販賣毒品的嚴格管制

    大法官並未否定販賣毒品的嚴重性,只有在「特定情節極輕微的個案」才能適用減刑,所以大部分的販毒案件仍然會面臨重刑處罰。

    結論:販毒不再一律無期徒刑,但重刑仍是主流!

    這項判決讓毒品案件的處罰變得更有彈性,但販毒仍然是重罪,大部分案件依舊難逃重刑。如果你或親友正面臨毒品案件,務必尋求專業律師協助,確保能爭取最有利的法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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