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出毒品上游卻未被查獲?法院仍判減刑的關鍵!— 以苗栗地方法院 111 訴 157 判決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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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毒品案件中,供出上游是否能有效爭取減刑,一直是許多被告關心的問題。實務上,有時即便被告已經主動供出毒品來源,但因檢警執法消極,未能查獲上游,檢察官便可能拒絕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的減刑規定。
然而,苗栗地方法院 111 訴 157 判決,由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王聖傑律師主辦,正是法院突破檢警既有思維,仍然認定應該給予被告減刑的經典案例!這也證明了,即便上游未被查獲,被告仍有機會主張減刑,重點在於如何透過律師的辯護策略說服法院!
一、案件背景:因供出上游卻未被查獲,檢方拒絕減刑
本案被告因販賣第三級毒品遭苗栗地方法院起訴,面臨重刑。在偵查與審理過程中,被告 完整供出毒品來源,並提供具體資訊協助警方追查。然而,警方與地檢署的回函竟然表示未查獲上游,檢方因此拒絕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給予減刑!
這樣的回應,形同讓被告承擔檢警不作為的責任,然而,由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王聖傑律師主辦的案件,最終透過精準的辯護策略,成功說服法院,讓法院仍然認定被告已符合減刑要件,最終獲得減刑!這樣的判決,對於未來類似案件具有重大指標意義,也顯示了法院對檢警辦案態度的檢討!
二、法院如何認定應減刑?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的辯護策略
在本案中,檢警的回函稱「未能查獲上游」,試圖阻擋被告獲得減刑的機會。然而,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的律師團隊透過以下策略,成功說服法院,最終仍爭取到減刑!
1、強調檢警的不作為,不應由被告承擔責任
▪️關鍵辯護點: 「供出上游」的要件是被告主動供述,而非檢警是否查獲!
▪️法院認定,被告在警詢與偵查階段,已完整供出毒品來源的資訊,且內容清楚,沒有隱瞞
▪️檢警未能查獲上游,可能是執法不力、調查不積極,這不應該成為懲罰被告的理由
▪️如果檢警的回函能單方面決定是否給予減刑,則等於讓警方擁有過大的決定權,這與法律保障被告供述的精神相違背
▪️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王聖傑律師透過精確的法律分析,成功讓法院認同,即便檢警回函表示未能查獲上游,但被告仍然符合減刑條件,應依法減刑!
2、法院強調《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的立法目的
▪️根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只要被告供出毒品來源,導致「共犯被查獲」,法院就可以減刑或免除其刑責。
然而,本案的關鍵問題在於,「共犯是否被查獲」應該由檢警的行動決定,但如果檢警不積極查緝,是否就代表被告無法獲得減刑?
法院的見解是:法律應該鼓勵被告提供上游資訊,而不是讓檢警擁有完全的決定權! 因此,法院仍然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對被告減輕刑度,並給予緩刑!
★這樣的判決,顯示法院並未一味接受檢警的回函,而是回歸法律的立法精神,確保被告的權利!
3、強調被告在偵查與審理過程中的坦承態度
▪️除了主張檢警的不作為外,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王聖傑律師還進一步強調被告的坦承態度!
▪️被告在偵查階段就主動供出上游,而非經過誘導才交代
▪️審理期間,被告的供述內容前後一致,並未試圖推卸責任或混淆事實
▪️這樣的態度,顯示被告有悔過之心,法院應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的減刑規定
★法院最終認定,被告的供述具有可信度,符合減刑條件,因此依法減刑!
三、案件最終結果:成功爭取減刑與緩刑!
經過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王聖傑律師的專業辯護,苗栗地方法院最終裁定:
▪️法院不採信檢警的「未查獲上游」回函,仍認定被告已供出毒品來源
▪️依法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成功為被告爭取減刑!
▪️法院考量被告的悔過態度,最終給予緩刑,免除實際服刑之苦!
★這樣的判決對許多毒品案件的被告而言,是一個極具指標性的案例,顯示法院不會單方面採信檢警的回函,而是會根據法律精神進行判斷!
你是否也遇到類似情況?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幫助你爭取最佳判決!
許多毒品案件的被告,即便願意供出毒品上游,但最後卻因為檢警的不作為,導致無法獲得減刑。然而,本案證明,即便上游未被查獲,只要辯護策略正確,仍然有機會爭取減刑與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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