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執行制度修法上路:非常上訴與再審將不再自動「槍下留人」
-
商品資訊
目錄
2024年1月16日,黃麟凱死刑執行案引發社會關注,也讓「非常上訴」「再審」「釋憲」等救濟程序是否具有停止死刑執行效果,再次成為法律與政策爭議焦點。法務部因應此一情勢,已正式推動《執行死刑規則》修法,針對執行死刑的條件與程序做出重大調整。
一、修法背景:為何要修正《執行死刑規則》?
長期以來,只要死刑犯聲請再審、提起非常上訴或聲請憲法訴訟,即使法院尚未受理或尚未裁定,法務部就會暫緩執行死刑。這樣的制度設計雖有保障人權之意,但也讓許多聲請淪為拖延執行的工具。
尤其在黃麟凱遭槍決當晚,廢死團體緊急聲請再審與非常上訴,試圖阻止死刑執行,引發是否為技術性阻卻執行的爭議。法務部因此決定明確「暫不執行」的要件,杜絕不當濫用情形。
二、修法重點:三項要件,才能阻止死刑執行
此次《執行死刑規則》修法,明定「只有符合以下三項要件之一,才能暫緩執行死刑」:
經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者
法院已裁定開始再審,並命停止刑罰執行者
憲法法庭已對死囚作出暫時處分裁定者
換言之,單純由辯護人或團體提出聲請,若未經法院裁定,將不再自動中止死刑執行。
三、已提救濟者適用舊法,新聲請將依新制審查
修法採「從新從嚴」原則:
▪️修法前已提出非常上訴、再審或釋憲者,仍適用舊制,死刑暫不執行。
▪️日後若再次聲請,則將受新制限制,必須經由上述三大條件之一,方得停止執行。
▪️此舉將使非常上訴與再審回歸法律救濟本質,杜絕濫用聲請、無限輪迴的情形,也有助於法律確定性與執行效力的實踐。
四、特別說明:非常上訴與再審,依法本無停止執行效力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430條及司法院院解字第1221號解釋,聲請再審或非常上訴,本就無停止執行判決的效力。此次修法僅是將法律適用標準明確化,使執行死刑的標準具有一致性與可預測性。
五、特例條款:仍保留人權保障機制
在符合下列任一情況時,法務部仍可依法暫不執行死刑:
▪️執行檢察官認定案件有合於再審或非常上訴理由者,可電請法務部延後審查。
▪️憲法法庭作出暫時處分裁定。
▪️法院裁定再審開始,並裁定停止執行刑罰。
▪️此等規定,確保死刑制度在執行程序中仍有最低限度的實體與程序保障,符合人權保障與法治原則。
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觀點:
本次《執行死刑規則》的修法,標誌著我國在死刑執行程序上的一大變革。新制不僅強化程序確定性,也限制技術性拖延的濫訴空間。但同時,對於死刑犯及其律師而言,未來聲請再審或非常上訴,需更謹慎審查事實基礎與法律理由,避免濫訴反而影響當事人權益。
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擁有處理多起重罪案件之實務經驗,若您或親友涉有類似案件,歡迎隨時洽詢專業律師團隊,我們將全力協助您爭取權益、保障程序正義。
如有任何法律問題
請立即聯繫→線上免費諮詢平台———————————————————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LINE線上法律諮詢:@lawuicc001(點擊諮詢)歡迎電話預約會議:03-3150-034提供多元支付:現金、信用卡、銀行轉帳【了解更多】Facebook: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Instagram:chien.sheng_ -
商品Q&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