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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執行制度修法上路:非常上訴與再審將不再自動「槍下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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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1月16日,黃麟凱死刑執行案引發社會關注,也讓「非常上訴」「再審」「釋憲」等救濟程序是否具有停止死刑執行效果,再次成為法律與政策爭議焦點。法務部因應此一情勢,已正式推動《執行死刑規則》修法,針對執行死刑的條件與程序做出重大調整。

     

    一、修法背景:為何要修正《執行死刑規則》?

    長期以來,只要死刑犯聲請再審、提起非常上訴或聲請憲法訴訟,即使法院尚未受理或尚未裁定,法務部就會暫緩執行死刑。這樣的制度設計雖有保障人權之意,但也讓許多聲請淪為拖延執行的工具。

    尤其在黃麟凱遭槍決當晚,廢死團體緊急聲請再審與非常上訴,試圖阻止死刑執行,引發是否為技術性阻卻執行的爭議。法務部因此決定明確「暫不執行」的要件,杜絕不當濫用情形。

     

    二、修法重點:三項要件,才能阻止死刑執行

    此次《執行死刑規則》修法,明定「只有符合以下三項要件之一,才能暫緩執行死刑」:

    經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者

    法院已裁定開始再審,並命停止刑罰執行者

    憲法法庭已對死囚作出暫時處分裁定者

    換言之,單純由辯護人或團體提出聲請,若未經法院裁定,將不再自動中止死刑執行。

     

    三、已提救濟者適用舊法,新聲請將依新制審查

    修法採「從新從嚴」原則:

    ▪️修法前已提出非常上訴、再審或釋憲者,仍適用舊制,死刑暫不執行。

    ▪️日後若再次聲請,則將受新制限制,必須經由上述三大條件之一,方得停止執行。

    ▪️此舉將使非常上訴與再審回歸法律救濟本質,杜絕濫用聲請、無限輪迴的情形,也有助於法律確定性與執行效力的實踐。

     

    四、特別說明:非常上訴與再審,依法本無停止執行效力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430條及司法院院解字第1221號解釋,聲請再審或非常上訴,本就無停止執行判決的效力。此次修法僅是將法律適用標準明確化,使執行死刑的標準具有一致性與可預測性。

     

    五、特例條款:仍保留人權保障機制

    在符合下列任一情況時,法務部仍可依法暫不執行死刑:

    ▪️執行檢察官認定案件有合於再審或非常上訴理由者,可電請法務部延後審查。

    ▪️憲法法庭作出暫時處分裁定。

    ▪️法院裁定再審開始,並裁定停止執行刑罰。

    ▪️此等規定,確保死刑制度在執行程序中仍有最低限度的實體與程序保障,符合人權保障與法治原則。

     

    enlightened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觀點:

    本次《執行死刑規則》的修法,標誌著我國在死刑執行程序上的一大變革。新制不僅強化程序確定性,也限制技術性拖延的濫訴空間。但同時,對於死刑犯及其律師而言,未來聲請再審或非常上訴,需更謹慎審查事實基礎與法律理由,避免濫訴反而影響當事人權益。

    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擁有處理多起重罪案件之實務經驗,若您或親友涉有類似案件,歡迎隨時洽詢專業律師團隊,我們將全力協助您爭取權益、保障程序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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