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期間可以提前出監嗎?縮短刑期與假釋制度、申請要件及救濟方式一次看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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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家屬以為,判決確定後就只能等刑期全部執行完畢;也有人聽說受刑人在監所表現良好,就一定可以提早出監。實際上,台灣刑事執行制度中,確實存在縮短刑期與假釋兩種提早離開監所的制度,但兩者的法律性質、適用條件、出監後義務及救濟方式都不相同。
★ 尤其要注意,縮短刑期與假釋都不是只看「已經關了多久」。受刑人的犯罪時間、宣告刑、犯次、累進處遇級別、每月成績、在監紀律、教化及作業表現、犯罪所得處理、更生計畫及再犯風險,都可能影響後續結果。
※ 本文以現行法規及矯正機關公開資訊說明縮短刑期與假釋的差異,讓受刑人及家屬知道可以爭取什麼、應該準備什麼,以及不服處分時可以如何救濟。
一、縮短刑期與假釋不是同一件事
➡︎ 縮短刑期,是受刑人在監執行期間表現良好,符合累進處遇及成績分數等條件後,依法減少應執行的刑期。縮短的日數確定後,受刑人可以依縮短後的刑期計算執行終期。
➡︎ 假釋,則是在刑期尚未全部執行完畢前,受刑人已執行法定期間,且有悛悔實據,由監獄依法陳報,經法務部或依法受委任的機關審查許可後提前出監。假釋出監後,受刑人仍在假釋期間內接受保護管束,必須遵守法律及檢察官、觀護人所指定的事項。
兩者最大的差異在於:縮短刑期是減少應執行刑期;假釋則是附條件提前回到社會。縮刑出監原則上不會因縮刑本身再附加假釋期間的保護管束;假釋出監則必須接受保護管束,違反規定或在假釋期間故意再犯罪,可能被撤銷假釋而重新入監。
不過,縮短刑期也不是只要分數夠就當然出監,仍須依監所內部審查及法定程序辦理;假釋更不是達到服刑比例後就一定會被許可。刑法第77條使用的是「得許假釋」的規定,符合時間門檻,只代表進入可陳報、可審查的階段,並不等於必然准許假釋。
二、什麼是累進處遇?為什麼會影響縮刑及假釋?
累進處遇是監所依受刑人的刑期、犯次、罪質及在監表現,將處遇分為不同階級,讓受刑人透過作業、教化、操行及日常生活表現逐步進級。依現行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累進處遇分為第四級、第三級、第二級及第一級,原則上由第四級逐步進入第一級。受刑人每月取得的成績分數,會用來抵銷所在級別的責任分數;責任分數抵銷完畢後,才有進入較高級別的機會。
一般受刑人的每月成績,主要包括教化、作業及操行三部分,各項最高分數為4分。累進處遇的級別不只是監所內生活待遇的分類,也可能影響受刑人能否申請縮短刑期,以及是否符合假釋陳報的實務條件。
受刑人及家屬因此不應只問「還剩幾年可以假釋」,還要確認:
■ 目前被編列在哪一個累進處遇級別。
■ 每月教化、作業及操行分數各是多少。
■ 是否有違規、懲罰、停止進級或降級紀錄。
■ 是否曾獲得獎勵或增給成績分數。
■ 責任分數如何計算,是否有累犯或撤銷假釋後增加的情形。
■ 羈押日數、刑期變更或數罪併罰是否已正確計入。
若受刑人認為成績、編級或懲處紀錄有錯誤,應及早申請查明並保存相關資料,不要等到假釋或縮刑被拒絕後才第一次檢查分數。
三、縮短刑期的申請條件及計算方式
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28條之1規定,累進處遇進至第三級以上的有期徒刑受刑人,每月成績總分達10分以上者,得依級別縮短應執行的刑期。
目前一般縮刑日數如下:
■ 第三級受刑人:每執行1個月,縮短刑期2日。
■ 第二級受刑人:每執行1個月,縮短刑期4日。
■ 第一級受刑人:每執行1個月,縮短刑期6日。
這裡的「第三級以上」是指第三級、第二級及第一級,不是指必須進入第一級才可以縮刑。每月成績總分10分,是教化、作業及操行分數加總後的門檻,不是每一項都要達到10分。
縮刑通常不是由受刑人單方面提出後立即生效,而是由監所依成績及處遇資料審查,經監務委員會決議後,依法告知受刑人並辦理後續程序。矯正機關公開資訊也提醒,殘餘刑期不滿1個月者,不能辦理縮短刑期。
四、縮刑會如何影響出監日期及假釋計算?
經依法縮短應執行刑期後,累進處遇及假釋原則上依縮短後的刑期計算。換句話說,縮刑不只是把最後出監日期往前移動,也可能影響後續責任分數及假釋門檻的計算基礎。
但實際出監日期不能只用「每月固定幾日」簡單推算,還要檢查:
■ 每個月是否符合縮刑成績門檻。
■ 當月是否有停止進級、降級或其他影響縮刑的處分。
■ 是否有刑期更定、數罪併罰或接續執行。
■ 羈押日數是否已折抵刑期。
■ 是否為累犯、撤銷假釋後再入監或其他特殊類型受刑人。
■ 最後一個月的剩餘刑期是否仍符合縮刑辦理條件。
因此,家屬若要估算受刑人可能的出監時間,應向監所確認最新執行指揮書、刑期計算表、縮刑紀錄及累進處遇資料,不宜只依判決主文或親友口述計算。
五、假釋的基本門檻是什麼?
刑法第77條規定,受徒刑執行而有悛悔實據者,無期徒刑執行逾25年,有期徒刑執行逾二分之一,累犯執行逾三分之二,由監獄報請法務部,得許假釋出獄。
有期徒刑原則上還有至少執行滿6個月的限制。刑法第77條另規定部分不得適用一般假釋規定的情形,例如:
■ 有期徒刑執行未滿6個月。
■ 特定重罪累犯於假釋期間受徒刑執行完畢或一部執行而赦免後,於法定期間內故意再犯同類重罪。
■ 特定性犯罪受刑人接受治療或輔導後,經鑑定、評估再犯危險未顯著降低。
假釋的法定期間,通常要以犯罪時間及適用的法律版本判斷。刑法曾多次修正,早期犯罪可能涉及不同的假釋執行比例或無期徒刑門檻。因此,不能只看網路文章中所寫的「二分之一」、「三分之二」或「25年」,就直接套用到每一個案件。
六、達到假釋執行期間,就一定會被准許嗎?
➡︎ 不一定。
達到刑法第77條的執行期間,只是具備被提報假釋的時間條件之一。監獄還會依監獄行刑法第115條及相關規定,從多個面向綜合判斷受刑人是否有悛悔實據及適合回到社會的可能性。
目前假釋審查常見的評估資料包括:
■ 犯行情節:犯罪動機、手段、造成的損害及犯罪嚴重性。
■ 在監行狀:平時言行、獎懲紀錄、是否遵守監規及與他人相處情形。
■ 犯罪紀錄:前科、過去執行刑罰、撤銷假釋或緩刑紀錄。
■ 教化及矯治成效:參與課程、治療、輔導、職業訓練及個別處遇計畫的情況。
■ 更生計畫:出監後的工作、住居、經濟來源、家庭支持及生活安排。
■ 犯罪所得及損害修復:犯罪所得是否返還或繳清、是否盡力賠償及修復被害人損害。
■ 再犯風險:是否有反覆犯罪、集團性、暴力性或難以教化的情形。
■ 被害人意見及受刑人陳述:被害人意見會被納入整體評估,但不是單一決定因素;受刑人也有陳述意見的機會。
法務部矯正署曾說明,假釋審查標準原則上適用於所有受刑人,不會因個案身分而有特殊待遇;符合時間門檻仍須經監獄假釋審查會決議,再報請主管機關審查。
七、假釋審查會及受刑人的陳述權
監獄應設假釋審查會,委員除監獄代表外,還包括具有心理、教育、法律、犯罪、監獄學、觀護、社會工作或相關專業的人員。監獄召開假釋審查會前,應以適當方式給予受刑人陳述意見的機會;受刑人也可以依規定請求閱覽、抄錄或複製假釋審查相關資料,但法律另有限制者除外。
這表示假釋審查不是完全沒有程序保障。受刑人可以針對評估內容提出說明,例如:
■ 某一筆獎懲紀錄記載錯誤。
■ 已完成特定課程或治療,但資料尚未被納入。
■ 犯罪所得已清償或正在依法處理。
■ 出監後已有工作、住處及家庭支持。
■ 過去不利紀錄已有具體改善。
■ 被害人損害修復已有進度。
■ 健康、身心或家庭情況需要特別考量。
受刑人的陳述不代表假釋一定會被准許,但如果完全不整理資料、不說明改善情形,審查機關可能只能依既有紀錄判斷,難以看見受刑人目前的實際狀況。
八、假釋通過後,出監前還可能被廢止嗎?
➡︎ 可能。
假釋經法務部許可後,在尚未出監前,如果受刑人發生重大違背紀律的情事,監獄可以依監獄行刑法第119條處理,報請法務部停止假釋處分的執行,並再經假釋審查程序報請廢止假釋。
因此,受刑人即使收到假釋許可,也不能因此認為後續在監行為不再重要。出監前仍應遵守監所紀律,避免因新的違規事件影響已作成的假釋許可。
九、假釋出監後要遵守哪些規定?
假釋出監者在假釋期間應付保護管束。依刑法第93條及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2,受保護管束人通常應遵守下列事項:
■ 保持善良品行,不與素行不良之人往來。
■ 服從檢察官及執行保護管束者的命令。
■ 不得對被害人、告訴人或告發人尋釁。
■ 每月至少向執行保護管束者報告身體健康、生活及工作情況一次。
■ 未經許可,不得離開受保護管束地;離開10日以上,還要經檢察官核准。
除此之外,檢察官或觀護人可能依個案要求受保護管束人接受治療、心理輔導、戒癮、就業輔導、定期報到或其他必要處遇。假釋出監後,應保存報到紀錄、請假核准、就業及居住資料,以便日後證明自己確實遵守規定。
十、哪些情況可能被撤銷假釋?
假釋撤銷大致可分為兩類。
➡︎ 第一類,是假釋期間故意再犯罪。依刑法第78條,假釋中因故意再犯罪,受逾6個月有期徒刑的宣告確定者,應撤銷假釋;如果受緩刑或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宣告確定,但有再入監執行刑罰的必要,也可能撤銷假釋。撤銷原則上應在判決確定後6個月內作成,但法律另有假釋期滿逾3年的例外規定。
➡︎ 第二類,是假釋期間違反保護管束應遵守事項,而且情節重大。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3,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者若有重大違反情形,典獄長得報請撤銷假釋。
並不是每一次遲到報到或偶發違規都必然撤銷假釋,但受刑人不能自行判斷「這只是小事」。如果發生無法報到、擅自離開居住地、接觸被害人、遭警方通知涉入新案或無法配合觀護要求,應立即聯繫執行保護管束機關及律師,說明原因並補提出相關證明。
十一、假釋撤銷後,還要回去關多久?
假釋撤銷後,假釋期間在外的日數原則上不算入刑期,剩餘刑期如何執行,必須依受刑人的刑種、犯罪時間、原刑期、撤銷原因及現行刑法規定計算。
目前刑法第78條之1規定,有期徒刑經撤銷假釋,殘餘刑期10年以下者,原則上要全部執行完畢;殘餘刑期超過10年者,執行滿10年後,剩餘刑期的執行可依假釋規定重新計算。若假釋期間另有犯罪並受刑之宣告確定,還可能涉及新罪與原殘刑的合併計算。
無期徒刑經撤銷假釋後,也不是一律用同一個年限處理。刑法第78條之1依假釋期間再犯罪所受宣告刑及撤銷原因,區分執行滿10年、15年或25年後再報請假釋的可能性;實際適用仍須依個案犯罪時間及法律版本確認。
因此,假釋撤銷案件不能只問「還剩幾年」,而要重新檢查:
■ 原判決確定日期及犯罪行為時間。
■ 原刑期及已執行期間。
■ 假釋出監日期及假釋期滿日期。
■ 撤銷假釋的具體理由。
■ 假釋期間新案的罪名、宣告刑及判決確定日期。
■ 原刑與新刑是否有合併執行或接續執行問題。
十二、不服不予許可假釋、廢止或撤銷假釋,可以怎麼救濟?
受刑人不服法務部不予許可假釋、廢止假釋或撤銷假釋的處分,依監獄行刑法第121條,應在收受處分書翌日起10日內向法務部提起復審。若人在監所內,也可以依規定經由監獄提出,視為在期限內提起。復審原則上沒有停止執行的效力,所以收到不利處分後,不應只等待家屬或律師慢慢研究,應先確認處分書送達日期,避免錯過10日的不變期間。
法務部復審審議小組原則上應在受理後2個月內作成決定,必要時得延長一次,最長不得逾2個月。
➡︎ 如果受刑人不服復審決定,或復審逾期沒有作成決定,得依監獄行刑法向監獄所在地或執行保護管束地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行政訴訟。對於不予許可假釋、廢止假釋及撤銷假釋的相關訴訟,通常應注意復審決定書送達後30日的不變期間。
➡︎ 如果爭議不是法務部的假釋處分,而是監獄對成績、編級、懲罰、管理措施或縮短刑期相關請求的處理,可能要依監獄行刑法第93條先向監獄提起申訴。這類申訴通常應自受刑人收受或知悉處分的次日起10日內提出;具體是否屬於可申訴事項,仍應依處分內容及法律性質判斷。
救濟時應一併提出具體理由,例如:
■ 成績分數或獎懲紀錄計算錯誤。
■ 監獄未給予陳述意見機會。
■ 假釋審查未調查重要資料。
■ 處分理由過於概括,未說明為何不利。
■ 未將已完成的教化、治療、職訓或修復資料納入評估。
■ 對有利證據沒有調查或沒有說明不採納理由。
■ 適用錯誤的法律版本或刑期計算方式。
十三、受刑人及家屬可以如何準備縮刑與假釋?
第一,建立完整的刑期及處遇資料
應整理判決書、定應執行刑裁定、執行指揮書、羈押折抵、刑期計算表、縮刑紀錄、累進處遇級別及每月成績。若有多案、撤銷假釋、接續執行或刑期變更,更應請專業人士重新核算。
第二,持續維持在監紀律
縮刑及假釋都會參考在監行狀。受刑人應避免違規,並保留已獲獎勵、參與課程、作業技能、戒癮治療、心理輔導及其他處遇的紀錄。單次表現不能保證假釋,但長期、穩定且可被資料證明的改善,通常比臨近假釋時才突然準備更有說服力。
第三,準備具體的更生計畫
更生計畫不能只寫「回家找工作」。應具體說明出監後住在哪裡、由誰提供支持、從事什麼工作、如何維持收入、如何避免接觸犯罪環境、是否需要治療或戒癮,以及如何遵守保護管束規定。
第四,處理犯罪所得及被害人損害
如果案件涉及犯罪所得、被害人賠償或修復,應整理已返還、已繳納、已和解、分期履行或確實無法履行的證明。沒有能力一次賠償時,也應以合法、可執行的方式提出計畫,不要為了製作表面資料而做出虛假承諾。
第五,收到不利處分立即確認日期
縮刑、假釋、廢止或撤銷假釋涉及不同程序,救濟期間也不同。家屬收到處分書後,應立即記錄送達日、處分機關、處分內容及救濟教示,並將完整文件交給律師,不要只截取其中一頁或轉述大意。
十四、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如何協助受刑人及家屬?
縮短刑期及假釋案件,並不是單純計算分數或套用一個比例。真正需要處理的,往往是刑期是否算對、適用哪一個法律版本、累進處遇是否正確、在監表現是否完整呈現、假釋審查是否調查有利資料,以及不利處分後是否在期限內提出有效救濟。
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可依個案情況協助:
■ 整理判決、執行指揮書及刑期計算資料。
■ 檢查羈押折抵、數罪併罰、接續執行及縮短刑期紀錄。
■ 分析累進處遇級別、成績分數及縮刑條件。
■ 協助準備假釋陳述、更生計畫及相關佐證資料。
■ 針對不予許可假釋、廢止假釋或撤銷假釋提出復審。
■ 針對成績、編級、懲罰、管理措施或縮刑爭議評估申訴及行政訴訟。
■ 分析假釋撤銷後殘餘刑期及重新假釋可能性。
■ 協助家屬了解受刑人目前階段及可採取的合法處理方式。
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處理刑事及刑事執行案件時,不會只對當事人承諾「一定可以假釋」或「一定可以提前出監」。比較重要的是把法律上可以爭取的範圍、證據上能夠支持的內容,以及實際可能面對的風險說清楚,再依案件資料選擇最適合的處理策略。十五、結語
縮短刑期與假釋,都是受刑人在服刑期間可能爭取的制度,但兩者並非同義,也都不是只要時間到了就會自動發生。
縮短刑期重點在累進處遇級別及每月成績;假釋則除了法定執行期間,還要綜合評估犯行情節、在監行狀、教化矯治成效、再犯風險、更生計畫及損害修復。假釋出監後也不是完全不受限制,而是要接受保護管束並遵守相關規定。
若受刑人或家屬認為刑期、縮刑、累進處遇或假釋處分有疑義,應在收到相關文件後立即確認期限及救濟方式。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將從現行法規、執行資料及個案實際狀況出發,協助當事人釐清可爭取的方向,避免因不熟悉程序而錯過重要權利。
※ 本文僅作一般法律知識說明。縮短刑期、假釋及假釋撤銷後的刑期計算,會受到犯罪時間、法律修正、刑期種類、犯次、執行指揮及個案資料影響,實際案件仍應由律師檢視完整文件後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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