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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刑責?抽第二級毒品大麻會判多久?刑責、勒戒與辯護重點一次看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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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施用安非他命會被判幾年?」「抽大麻在台灣會不會坐牢?」「安非他命和大麻都是第二級毒品,刑責是否完全一樣?」這些都是毒品案件中經常被搜尋的問題。

    先講結論:在台灣,安非他命與大麻都屬於第二級毒品。單純施用第二級毒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法定刑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換句話說,單純「施用安非他命」與單純「抽大麻」在施用罪的法定刑上,原則上適用同一個刑度範圍。

    但這不代表每一個案件的處理結果都相同。實際上是否會被起訴、是否先接受觀察勒戒或戒癮治療、最後是否判刑,以及是否另涉持有、轉讓、販賣或製造,仍然要看前案紀錄、查獲時間、檢驗證據、持有數量、供述內容及案件整體情節。

     

    一、安非他命與大麻為什麼都是第二級毒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將毒品依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分為四級,其中第二級毒品明文列有大麻及安非他命。

    食品藥物管理署的官方資料也將甲基安非他命列為第二級管制藥品與第二級毒品,並說明一般查獲的安非他命多為甲基安非他命;大麻則同樣被列為第二級管制藥品與第二級毒品。

    因此,網路上常見的「冰毒」、「安公子」、「冰塊」等名稱,若經鑑定確認為甲基安非他命,通常會以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相關規定處理。至於俗稱「草」、「麻仔」或大麻煙等物質,也不能因為外觀、使用方式或部分國家地區的政策不同,就直接認為在台灣不受刑法或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管制。

     

    二、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刑責是多少?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此,如果案件證明的是單純施用安非他命,法定刑上限是三年有期徒刑。這裡的「三年以下」是法律規定的最高刑度,不代表每個案件都會判三年,也不代表被查獲後一定會立刻入監三年。法院仍會依犯罪情節、前科紀錄、再犯情形、犯後態度、戒癮治療及其他證據,判斷是否成立犯罪及應宣告的刑度。

    要注意的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本身只有有期徒刑,並不是一個可以直接選擇罰金的罪名。也就是說,不能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的「持有第二級毒品,得處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誤套用到施用罪。

    不過,如果法院最後宣告的有期徒刑在六個月以下,且符合《刑法》第41條的要件,可能有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的空間;是否准許仍要看判決刑度、案件情節及執行機關的法律判斷,並不是施用第二級毒品就當然可以繳錢了事。

    ➡︎ 如果法院宣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並符合《刑法》第74條的其他條件,也可能有緩刑的討論空間。但緩刑是法院依個案裁量的制度,不是只要是第一次施用就一定可以取得;法院也可能附帶完成戒癮治療、支付一定金額、提供義務勞務或其他預防再犯的命令。

     

    三、抽第二級毒品大麻,刑責是多少?

    大麻在台灣屬於第二級毒品。因此,若被認定是單純施用大麻,原則上同樣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法定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大麻不像安非他命那麼危險」或「國外有些地方可以合法使用大麻」,都不能直接作為在台灣免除刑責的理由。法律判斷首先會看行為地、所涉物質及台灣現行法規,而不是只看其他國家的政策。

    ➡︎ 如果案件涉及具有醫療、研究或其他特殊用途的合法管制情形,必須提出相應的合法來源、許可及使用文件;一般以朋友提供、網路取得、私人攜帶或自行購買的大麻,不能因為自行稱為「醫療大麻」就當然合法。

     

    四、安非他命和大麻的施用刑責一樣,其他罪責卻可能不同

    安非他命與大麻在「施用」這一行為的法定刑相同,但案件如果同時涉及其他行為,刑責可能大幅提高。

     1. 持有第二級毒品 

    ➡︎ 如果除了施用之外,還查獲尚未使用完畢的安非他命或大麻,可能另涉持有第二級毒品罪。一般持有第二級毒品,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若第二級毒品的純質淨重達二十公克以上,則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純質淨重」不是把包裝、菸紙或混合物全部重量直接相加,而是涉及鑑定後的毒品純度及淨重。案件中應確認鑑定報告如何計算,不能只看警方初步秤重的數字。

     2. 意圖販賣而持有 

    ➡︎ 如果檢察官認為持有不是單純供自己施用,而是具有販賣意圖,適用的法條及刑度會完全不同。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法定刑是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法院通常會綜合毒品數量、包裝方式、分裝工具、交易訊息、金流、聯絡對象、供述內容及其他客觀證據判斷是否具有販賣意圖。不能因為身上有毒品,就直接認定一定是販賣;同樣也不能因為主張自己要施用,就當然排除販賣嫌疑。

     3. 轉讓或提供他人施用 

    把安非他命或大麻交給朋友、免費提供、共同分用,都可能不只是自己施用的問題。轉讓第二級毒品,法定刑為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 如果是成年人對未成年人提供毒品,或明知對方是懷胎婦女仍提供,法律還可能加重刑責。至於是否屬於轉讓、引誘他人施用或共同施用,必須依交付方式、主觀意思及客觀證據個別判斷。

     4. 製造、運輸或販賣 

    製造、運輸或販賣第二級毒品,法定刑為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得併科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這與單純施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是完全不同層級的刑事風險。當案件出現大量毒品、分裝包裝、帳冊、金流、交易對話、運送路線或多人分工時,應立即由刑事辯護律師介入,不要只用「我是自己要用」一句話概括回應。

     5 栽種大麻 

    自行種植大麻,也不是單純施用或持有問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2條第2項規定,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大麻,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司法院釋字第790號解釋指出,對情節輕微的個案,原本一律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規定有罪刑不相當問題;但這並不表示自行種植大麻已經合法。栽種數量、目的、培育設備、成長程度及是否具有製毒意圖,仍會影響案件的法律評價。

     

    五、第一次施用安非他命或大麻,會直接被判刑嗎?

    ➡︎ 不一定。

    對於施用第一級或第二級毒品案件,法律在刑罰之外,設計了觀察勒戒、強制戒治及附條件緩起訴等不同處遇程序。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犯施用第一級或第二級毒品罪時,檢察官原則上應聲請法院裁定,令被告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期間不得逾二個月。

    觀察勒戒結束後,如果勒戒處所認定沒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應予釋放,檢察官並為不起訴處分;如果認定有繼續施用傾向,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期間為六個月以上,至沒有繼續強制戒治的必要為止,但最長不得逾一年。

    所以,第一次被查獲或符合三年後再犯條件時,案件不一定立刻進入有罪判決;但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都可能限制人身自由,也不是可以輕忽的程序。

     

    六、三年內再犯和三年後再犯,有什麼不同?

    現行法規與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見解,將「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三年內再犯」與「三年後再犯」區分處理。

     1. 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後三年內再犯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三年內再犯施用第一級或第二級毒品罪,檢察官應依法追訴。這類案件通常會進入刑事起訴及法院審判程序,不是再次當然回到觀察勒戒。

     2. 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三年後再犯 

    如果距離最近一次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已超過三年,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3項,原則上重新適用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的程序。

    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09年度台上大字第3826號裁定指出,判斷「三年後再犯」時,重點是本次再犯距離最近一次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是否已逾三年,不會因這段期間有沒有其他施用案件經起訴、判刑或執行而當然改變判斷。

    三年期間的起算日、最近一次處分是否確實執行完畢,以及前案是觀察勒戒、強制戒治、緩起訴戒癮治療或刑罰執行,都需要核對正式文書,不能只以「上次被抓的日期」估算。

     

    七、戒癮治療緩起訴是什麼?完成後就不算犯罪嗎?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4條允許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的附條件緩起訴規定,對施用毒品案件採取機構外的戒癮治療或其他適當處遇。1

    實務上可能包含:

    ■ 到指定醫療機構接受戒癮治療。

    ■ 定期向觀護人或指定機關報到。

    ■ 接受尿液檢驗或其他追蹤措施。

    ■ 遵守緩起訴處分所命的其他條件。

    緩起訴不是無罪判決,也不是宣告施用毒品行為合法。受處分人必須在期間內遵守條件;如果違反命令、未完成治療或在緩起訴期間再犯,可能面臨撤銷緩起訴,後續由檢察官繼續偵查或依法處理。

    臺灣高等法院公開的法律問題資料也整理指出,附命完成戒癮治療的緩起訴與觀察勒戒、強制戒治,屬於不同的機構外與機構內處遇,不能在所有情況下直接視為完全相同。是否已完成戒癮治療、緩起訴是否遭撤銷,以及後續應走觀察勒戒或起訴程序,都要依前案處分內容及再犯時間判斷。

     

    八、在犯罪被發覺前,能不能主動去治療?

    可以注意《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1條的規定:犯施用第一級或第二級毒品罪者,如果在犯罪尚未被發覺前,自動向衛生福利部指定的醫療機構請求治療,醫療機構免將請求治療者送法院或檢察機關;依該規定治療中經查獲者,在符合要件時,也有相應的不訴追處理。

    這項規定有嚴格前提。必須是「犯罪未發覺前」主動向指定醫療機構請求治療,而且原則上以一次為限。已經接到警察、檢察官或法院通知,或案件已有具體查獲事實後,是否仍符合「未發覺」要件,不能自行認定。

    ➡︎ 如果本人確實有藥物依賴或戒癮需求,應優先尋求合法醫療及戒癮資源;若同時已涉及刑事偵查,則應讓律師確認法律程序與醫療處遇能否並行。

     

    九、被驗尿呈陽性,就一定會被判有罪嗎?

    ➡︎ 不一定,但尿液檢驗陽性通常會成為案件中的重要證據之一。

    施用毒品案件的證據可能包括尿液或毛髮檢驗、查扣物鑑定、吸食器具、通訊紀錄、現場照片、證人證詞及本人供述。檢方仍須依合法程序取得證據,並證明被告確實施用的是該案所指的毒品。

    收到陽性檢驗結果時,應由律師檢查:

    ■ 採尿或採樣是否有法律依據及適法程序。

    ■ 採樣時是否確認受檢人身分。

    ■ 檢體封緘、編號、保管及送驗過程是否連續。

    ■ 檢驗機構是否具備法定資格及認證。

    ■ 初步篩檢及確認檢驗的方法、數值及判定基準。

    ■ 檢驗報告是否能與起訴的毒品種類相互對應。

    ■ 尿液、毛髮或其他檢體是否有污染、錯置或程序瑕疵的問題。

    ■ 警詢、偵訊筆錄是否完整反映當事人的實際陳述。

    這不是教人規避檢驗,而是提醒當事人:毒品案件仍然是刑事案件,證據必須符合證據法則及正當法律程序。不能只因報告上寫著「陽性」,就放棄檢查整個取證過程。

     

    十、被警察查獲時,當事人應該怎麼做?

     第一,先確認自己的程序身分及案件內容 

    要確認目前是犯罪嫌疑人、被告、證人或其他身分,並了解涉嫌施用的毒品種類、查獲時間、採樣方式及是否有搜索、扣押或逮捕程序。

     第二,可以選任辯護人並保持緘默 

    《刑事訴訟法》第27條規定,被告及受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的犯罪嫌疑人,都可以隨時選任辯護人;第95條則規定,訊問前應告知犯罪嫌疑及罪名,並告知可以保持緘默、選任辯護人及請求調查有利證據。

    當事人可以表示:「我希望先與律師討論,再決定如何回答。」這不代表承認犯罪,也不代表拒絕所有合法程序。

     第三,不要猜測或迎合回答 

    毒品案件常見的錯誤,是為了儘快離開警局而隨口回答「應該有用」、「可能是朋友的」、「大概幾天前」或「大家都有分」。如果不確定,就應明確說明不確定;如果筆錄記載與實際陳述不符,應要求更正。

     第四,不要刪除或修改資料 

    不要刪除聊天紀錄、重設手機、丟棄器具、要求朋友統一說法,也不要聯絡可能涉案的人串供。這些行為可能使案件增加湮滅證據、勾串或其他犯罪的疑慮。

     第五,不要把持有、施用及提供他人混在一起解釋 

    「自己使用」、「幫朋友保管」、「朋友出錢一起買」、「免費讓朋友使用」在法律上可能涉及不同構成要件。回答前應先釐清時間、毒品來源、持有目的、交付對象及自己實際做了什麼,不要用模糊說法讓檢警自行推論。

     

    十一、安非他命與大麻案件,辯護時可以檢查哪些爭點?

     毒品種類是否鑑定正確 

    應確認扣案物是否確實含有第二級毒品成分,以及鑑定的檢體是否與查扣物品相互對應。

     施用行為是否有充分證據 

    尿液陽性、毛髮檢驗、查扣器具及供述的證明力不同。應檢查證據取得是否合法,並確認是否能排除檢體錯置、污染、誤認或其他合理懷疑。

     是否誤把持有推成販賣 

    數量、分裝、金流及對話內容需要整體判斷。不能只因查獲數量較多,就忽略案件中有利的用途、使用頻率、經濟狀況及其他證據;也不能只主張供自己施用,卻不處理明顯的交易資料。

     是否屬於三年內再犯 

    應調閱前案觀察勒戒、強制戒治、緩起訴戒癮治療及刑事判決資料,確認最近一次處遇的執行完畢日期,再計算本案行為時間。

     是否有緩起訴或戒癮治療的可能 

    第24條的適用不是單純看有沒有前科,而要看檢察官的程序選擇、前案處遇、個人治療需求、再犯情況及是否能遵守條件。應在偵查早期提出完整的治療及復歸計畫。

     量刑及替代處遇資料是否完整 

    如果案件最後進入法院,應整理工作、家庭支持、就醫、戒癮、心理治療、穩定居住、前案改善及犯後態度等資料。這些不必然保證緩刑或較輕刑度,但有助於法院完整評估個案情狀。

     

    十二、常見問題

     Q1:只抽一口大麻,也會成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嗎?

    可能。法律並沒有因為使用量少、只抽一次或只使用一口,就當然排除施用罪。是否成立,仍要看毒品鑑定、尿液或其他證據,以及檢方能否證明施用行為。不過,使用次數及情節仍可能是法院量刑或處遇評估時的個案因素。

     Q2:安非他命只用一次,會不會一定坐牢?

    不一定。第一次或符合三年後再犯的施用案件,可能先進入觀察勒戒或其他戒癮處遇程序;如果案件起訴並判刑,仍可能依刑法及個案情況討論緩刑、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但這些都不是當然結果,仍要看前案、證據、判決刑度及法院或執行機關的決定。

     Q3:大麻在國外合法,回台灣使用還會犯法嗎?

    在台灣使用未經合法許可的大麻,仍可能涉及第二級毒品施用罪。國外合法與否,不能直接改變台灣境內的法律效果。

     Q4:持有少量大麻,只要說是自己要抽,就不會有販賣罪嗎?

    不一定。持有目的要由數量、包裝、金流、通訊紀錄、證人及其他客觀證據綜合判斷。若無法證明販賣意圖,可能回到一般持有或施用的法律評價;但若客觀證據足以支持販賣意圖,刑度會大幅提高。

     Q5:朋友請我抽大麻,沒有收錢,也會有刑責嗎?

    可能。提供他人施用或轉讓第二級毒品,不以收錢為必要條件;免費交付也可能構成轉讓或其他毒品犯罪。共同施用、代為保管及交付使用的細節,需要由律師依實際事實判斷。

     Q6:驗尿陽性但沒有在身上搜到毒品,還會被起訴嗎?

    可能。施用罪的證據不只限於現場查獲毒品,尿液或毛髮檢驗、供述、證人及其他資料都可能成為證據。但陽性檢驗仍須檢查取樣、保管、送驗及鑑定程序,也要確認檢驗結果是否足以證明本案施用行為。

     Q7:已經完成戒癮治療,之後再用大麻,還能再申請戒癮治療嗎?

    要看前次是觀察勒戒、強制戒治或附條件緩起訴戒癮治療,以及本次再犯的時間與處分是否完成。不同處遇不能一概視為相同;應先確認前案處分書、完成治療日期及本案犯罪時間,再判斷應走觀察勒戒、緩起訴或刑事追訴程序。

     

    十三、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如何協助毒品案件?

    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表面上可能只是一次驗尿陽性或一包毒品被查獲,但後續可能同時涉及施用、持有、轉讓、意圖販賣而持有,甚至販賣或製造等不同罪名。案件初期的身分確認、供述內容、搜索扣押及尿液檢驗程序,都可能影響後續偵查及判決。

    enlightened 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主打刑事案件,重視法律上可以爭取的方向,也重視證據及實際情況能夠支持的結果。對於安非他命、大麻及其他毒品案件,可依個案情況協助:

    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的辦案心法:不以施用次數先行否定機會

    許多當事人最擔心的是:「我已經不是第一次了,甚至是第三次、第四次,還有機會爭取緩起訴戒癮治療嗎?」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過去辦理施用毒品案件時,無論是第一次、第二次、第三次,甚至第四次施用毒品案件,都曾有成功協助當事人爭取附條件緩起訴戒癮治療的案例。這些案件的成功,不是單純因為施用次數較少,而是透過前案程序整理、再犯期間判斷、證據檢視及完整的戒癮治療計畫,向檢察官具體說明當事人仍有接受機構外治療及回歸正常生活的可能。

    但過去有成功案例,不代表每一個案件都能獲得相同結果。

    緩起訴戒癮治療是檢察官依法律及個案情況作成的附條件處分,不是被告當然可以請求的權利,也不是律師可以事先保證的結果。當事人在緩起訴期間仍須依命令完成治療、報到、驗尿及其他條件;如果違反條件或再犯,仍可能被撤銷緩起訴並依法處理。

     

    我們的具體辦案心法包括:

     辦案心法一:先查清楚「第幾次」的法律意義 

    不能只聽當事人說自己是第二次或第四次,就直接判斷沒有機會。必須調閱前案的不起訴處分、觀察勒戒裁定、強制戒治執行資料、緩起訴處分書及判決,確認前案究竟接受何種處遇,以及本案距離最近一次處遇完成的時間。三年內再犯、三年後再犯及曾接受緩起訴戒癮治療,可能產生不同的法律效果。

     辦案心法二:用具體的治療計畫取代空泛的悔過 

    爭取緩起訴戒癮治療,不能只在筆錄中表示「以後不會再犯」。我們會依個案整理就醫、心理諮商、戒癮治療、定期驗尿、家庭支持、工作安排、居住穩定性及避免接觸毒品環境等資料,讓檢察官看見當事人如何執行戒癮,而不是只有口頭承諾。

     辦案心法三:把當事人想要的結果與現實可取得的結果放在一起評估 

    當事人希望不起訴、希望不用入監,律師不能只站在法律技術角度否定,也不能為了委託而只講好聽話。我們會在當事人想爭取的方向與案件目前證據能支持的結果之間取得平衡,說明爭取緩起訴、接受戒癮治療、進入審判或準備量刑資料各自的風險與必要條件。

     辦案心法四:先把施用罪與其他毒品罪名分開處理 

    如果案件同時涉及持有、轉讓、提供他人施用、意圖販賣而持有或販賣,不能只以「我是吸食者」概括處理。我們會分別檢視尿液及毒品鑑定、持有數量、純質淨重、通訊紀錄、金流、供述及搜索扣押程序,確認案件是否真的達到其他毒品罪名的證明程度。

    ■ 警詢、調查局或地檢署偵訊陪同。

    ■ 分析施用、持有、轉讓及販賣意圖的法律區別。

    ■ 檢查搜索、扣押、採尿及毒品鑑定程序。

    ■ 調閱前案資料,判斷三年內再犯或三年後再犯的程序效果。

    ■ 協助爭取戒癮治療、附條件緩起訴或其他適當處遇。

    ■ 準備緩刑、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的相關資料。

    ■ 針對毒品數量、純質淨重、毒品來源、交易訊息及金流提出辯護。

    ■ 處理跨國運輸毒品、製毒工廠、販賣毒品及共同被告案件。

    刑事案件律師的工作,不是對當事人保證「一定不起訴」或「一定不用關」,而是先確認案件證據及法律程序,再把當事人希望爭取的結果,與現實上有機會取得的結果放在一起評估,形成清楚且可執行的辯護策略。

     

    十四、結語

    安非他命與大麻在台灣都屬於第二級毒品。單純施用第二級毒品,法定刑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如果同時涉及持有、轉讓、販賣意圖、販賣、運輸、製造或栽種,刑責可能從拘役或罰金一路提高到五年以上、十年以上,甚至無期徒刑。

    第一次被查獲或距離前次觀察勒戒、強制戒治執行完畢已超過三年,不代表案件可以完全不處理,而是可能先進入觀察勒戒、強制戒治或戒癮治療程序。三年內再犯,則可能直接進入刑事追訴。

    ➡︎ 如果已收到警察、調查局或地檢署通知,應先確認涉嫌罪名、前案處遇及證據內容,不要刪除資料、聯絡他人統一說法,也不要在不了解筆錄內容時隨意簽名。及早尋求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等刑事案件律師協助,才能在程序初期釐清真正的法律風險及可行的處理方向。

     

    ※ 本文僅作一般法律知識說明。毒品案件的刑責及處遇,會受到犯罪時間、毒品種類、純質淨重、前案處分、再犯期間、檢驗證據及個人具體情節影響,實際案件仍應由律師檢視完整資料後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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