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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職誤信公司指示提供帳戶,遭控加重詐欺洗錢|成功爭取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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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案件結果:檢察官認定犯罪嫌疑不足,作成不起訴處分

    本案當事人原本只是透過網路尋找工作,後經人力仲介或徵才管道介紹至一家公司任職。對方以行政、帳務或數位資產結算等工作內容徵才,並要求當事人提供銀行帳戶,依公司人員指示進行轉帳及購買虛擬貨幣。

    後來,數名被害人遭到詐騙,並將款項匯入當事人名下的銀行帳戶。當事人再依照對方指示,將款項轉出或購買虛擬貨幣並轉入指定電子錢包,因此被警方及檢察官懷疑是詐騙集團的車手或共犯。本案偵查時,當事人一度面臨以下重大罪名的調查:

    ■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的參與犯罪組織罪嫌。

    ■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嫌。

    ■ 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洗錢罪嫌。

    經辯護團隊協助整理求職過程、公司聯繫紀錄、工作合約、與人資及同事的對話,以及當事人對工作內容的認知後,檢察官認為無法排除當事人是因為信任公司及同事,在不知情的情況下提供帳戶並被利用的可能,最後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10款「犯罪嫌疑不足」作成不起訴處分。

     

    二、案件背景:原本以為是工作,卻被捲入詐騙金流

    當事人原本有求職需求,經由徵才或人力介紹管道接觸到相關公司。對方先以一般行政工作或公司職缺與當事人接洽,之後再安排其從事帳務結算、款項轉匯或數位資產相關工作。

    在接觸過程中,對方不僅以公司名義說明工作內容,也與當事人簽署合作或工作性質的文件,並透過人資人員及同事與當事人保持聯繫。當事人因此相信自己是在執行公司交辦的正常工作,而不是協助詐騙集團處理犯罪所得。

    然而,當被害人因投資或虛擬貨幣話術受騙,將款項匯入當事人的銀行帳戶後,帳戶交易紀錄便呈現出「收款、轉帳、購買虛擬貨幣、轉入指定電子錢包」等外觀。這類交易模式容易被認為與詐騙集團的車手或洗錢流程有關,當事人也因此遭到刑事偵查。

     

    三、案件最重要的爭點:有轉帳行為,不代表當然知道是犯罪

    本案的客觀事實並非完全不存在。檢察官可以確認,當事人的帳戶確實收到被害人匯入的款項,之後也曾依指示轉帳或購買虛擬貨幣。

    但刑事責任不能只根據帳戶金流的外觀判斷。檢方仍須進一步證明當事人主觀上知道款項來自詐騙,或至少已預見可能涉及犯罪,卻仍然接受指示、提供協助並容任結果發生。

    因此,本案辯護的核心不是單純否認「帳戶有收款」或「曾經轉帳」,而是進一步說明:

    ■ 當事人是透過求職管道接觸對方,而非主動尋找詐騙或洗錢工作。

    ■ 當事人接觸到的是以公司、人資及同事為名義的完整工作安排。

    ■ 當事人曾簽署工作或合作文件,對工作內容的理解具有一定依據。

    ■ 當事人沒有證據顯示曾參與詐騙話術、招募被害人或分配犯罪所得。

    ■ 當事人沒有明確證據顯示因詐騙而取得報酬,或與詐騙集團具有共同犯罪聯繫。

    ■ 當事人對於款項來源及虛擬貨幣操作的認知,可能來自對公司及同事的信任,而非犯罪故意。

     

    四、辯護重點一:重建求職時間軸,證明當事人不是主動加入犯罪集團

    在帳戶遭利用或車手案件中,不能只看最後的交易紀錄,更要回頭檢視當事人是如何接觸對方,以及對方如何逐步取得信任。

    本案辯護團隊協助整理以下資料:

    ■ 求職廣告或徵才聯繫內容。

    ■ 人力仲介與當事人的對話紀錄。

    ■ 公司人資人員與當事人的聯繫內容。

    ■ 工作或合作契約。

    ■ 公司同事對當事人的指示及工作安排。

    ■ 當事人開始提供帳戶及執行轉帳的時間順序。

    ■ 當事人對工作內容、款項來源及虛擬貨幣操作的理解。

    這些資料可以呈現當事人並非突然把帳戶交給陌生人,也不是單純為了領取報酬而加入詐騙集團,而是陷入一個具有公司外觀、工作流程及人際信任關係的求職情境。

     

    五、辯護重點二:區分「被利用」與「明知犯罪仍提供協助」

    銀行帳戶被犯罪集團利用,並不代表帳戶持有人必然是共犯。判斷是否成立加重詐欺或洗錢,必須區分以下兩種情況。

     第一種:明知或容認犯罪,仍然提供帳戶及協助 

    ➡︎ 如果行為人知道帳戶將用來收受詐騙款項,仍然提供帳戶、依指示提領或轉帳,甚至因此收取報酬、協助掩飾金流,可能被認定具有幫助詐欺或洗錢故意。

     第二種:因求職或信任關係而遭到利用 

    ➡︎ 如果行為人相信對方是正常公司或雇主,誤以為自己是在處理一般行政、帳務或數位資產工作,且沒有證據證明其知道款項來自詐騙,則仍須審慎判斷其主觀犯意,不能只因客觀上協助轉帳,就直接推論其與詐騙集團具有共同犯罪故意。

    本案不起訴處分的關鍵,正是在於檢察官認為無法排除當事人因信任公司及同事而不知情提供帳戶的可能,不能僅以當事人曾經轉帳或購買虛擬貨幣,就認定其與詐騙集團共同實施犯罪。

     

    六、辯護重點三:帳戶交易紀錄需要搭配其他證據評價

    帳戶交易明細可以證明款項何時匯入、何時轉出,以及資金流向何處,但交易紀錄本身未必能直接證明帳戶持有人知道款項是詐騙所得。刑事案件仍應進一步調查:

    ■ 當事人是否參與詐騙話術或聯繫被害人。

    ■ 當事人是否知道匯入款項的真實來源。

    ■ 當事人是否取得不合理報酬。

    ■ 當事人與公司、同事或上游人員之間是否有共同犯罪分工。

    ■ 當事人是否曾被告知要隱匿金流或規避金融機構查核。

    ■ 當事人是否有刪除對話、修改紀錄或掩飾行為。

    ■ 當事人是否有其他客觀資料可以證明其受騙或遭利用。

    本案並非主張所有提供帳戶或協助轉帳的人都不負刑事責任,而是強調每一個案件都必須依據完整證據判斷主觀故意,不能把「帳戶被利用」與「明知犯罪仍提供協助」畫上等號。

     

    七、法律分析:為什麼最後能爭取不起訴?

    刑事訴訟法第154條規定

    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為無罪;犯罪事實也必須依證據認定,沒有證據不能認定犯罪事實。

    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10款則規定

    犯罪嫌疑不足時,應為不起訴處分。這表示檢察官在偵查終結時,如果認為現有證據尚不足以達到起訴所需程度,就應依法作成不起訴處分,而不是僅因存在可疑的帳戶金流,就逕行起訴。

    本案被指控的罪名,分別涉及三人以上共同詐欺、洗錢及參與犯罪組織。這些罪名的刑事風險都很高,但每一項罪名仍須證明相應的客觀行為與主觀要件。

    本案不起訴的法律重點在於:現有證據雖然可以說明當事人的帳戶曾被使用於收受及轉移款項,但尚不足以排除當事人因求職及信任公司而遭利用的合理可能,因而無法確認當事人具有詐欺取財或洗錢的故意。

     

    八、這類案件的處理重點:越早整理證據,越能還原真實經過

    遭到警方通知、傳喚或列為詐欺、洗錢案件被告時,當事人最需要做的不是刪除帳戶或對話紀錄,而是立即保存所有能夠證明求職及工作經過的資料。建議保留:

    ■ 求職平台上的職缺頁面及聯絡紀錄。

    ■ 人力仲介或徵才人員的對話。

    ■ 公司名稱、辦公地點、聯絡方式及人員資料。

    ■ 工作合約、合作契約或報到資料。

    ■ 公司提供的工作說明及轉帳指示。

    ■ 銀行交易明細及虛擬貨幣交易紀錄。

    ■ 與人資、主管及同事的對話紀錄。

    ■ 薪資、報酬或其他款項收受紀錄。

    ■ 手機、電腦及原始通訊紀錄。

    同時,切勿刪除訊息、重置手機、移動款項、捏造工作內容或與其他涉案人統一說法。這些行為可能造成證據滅失或被認為有掩飾犯罪的疑慮。

     

    九、成功案例的法律意義

    本案並不是只靠一句「我不知道」就獲得不起訴,而是透過完整資料說明當事人接觸對方的經過、工作安排的外觀、當事人對工作內容的理解,以及當事人與詐騙集團之間缺乏共同犯罪聯繫的情況。

    對於遭控為人頭帳戶、車手或洗錢共犯的求職者而言,辯護重點通常包括三個層次:

    ■ 第一,還原當事人為何會相信對方是合法公司或雇主。

    ■ 第二,釐清當事人做了哪些行為,以及這些行為是否確實具有犯罪幫助性質。

    ■ 第三,檢視檢方是否有證據證明當事人知道款項來源是詐騙,或至少預見並容認犯罪結果發生。

    若只從事後的金流結果回頭推論當事人一開始就具有犯意,容易忽略求職詐騙、假公司及假工作流程對一般求職者造成的誤導。這也是本案能爭取不起訴處分的重要原因。

     

    十、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可以協助什麼?

    如果您因求職、兼職、帳戶提供、虛擬貨幣轉帳或公司工作指示,而遭警方通知或檢察官偵查,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可以協助:

    ■ 分析案件是否涉及加重詐欺、洗錢或參與犯罪組織罪嫌。

    ■ 重建求職、面試、報到、帳戶提供及轉帳的完整時間軸。

    ■ 整理求職廣告、工作合約、人資對話及公司指示。

    ■ 分析當事人是否具有詐欺或洗錢的主觀故意。

    ■ 協助保全手機、電腦、銀行及虛擬貨幣交易資料。

    ■ 陪同警詢、偵查及處理檢察官傳喚程序。

    ■ 撰寫及提出刑事答辯、證據調查或不起訴理由陳述。

    ■ 在案件偵查階段積極爭取不起訴處分,避免案件進入審判程序。

     

    結語:被利用的帳戶,不等於有罪的證明

    求職者如果因誤信假公司或不實工作,而提供銀行帳戶並依照指示轉帳,確實可能面臨詐欺及洗錢案件調查。但帳戶曾經收受被害人款項,並不代表帳戶持有人必然知道款項來源,也不代表一定與詐騙集團具有共同犯罪故意。

    本案成功爭取不起訴處分,關鍵在於及早整理求職及工作證據,完整說明當事人與對方接觸的過程,並將客觀金流與主觀認知分開分析。

     

    enlightened 如果您或家人因求職、兼職、網路工作或虛擬貨幣操作而被指控為詐欺車手、洗錢共犯或人頭帳戶,建議不要自行刪除資料,也不要在不了解法律效果的情況下任意陳述。及早尋求律師協助,才能釐清自己究竟是犯罪參與者,還是遭到求職詐騙利用的被害人。

     

    ※ 個案提醒:本文為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依委託人提供之不起訴處分書改寫,已隱匿當事人、被害人、公司、帳戶、案號、日期及其他識別資訊。本文所述結果為個案處分結果,不代表所有帳戶提供、轉帳或虛擬貨幣案件均能獲得不起訴處分;實際責任仍須依行為人的主觀認知、客觀行為及完整證據個別判斷。處分書所載不起訴程序仍可能依法聲請再議,本文不對後續程序結果作額外推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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