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去常常聽到很多當事人向律師詢問,倘若我擁有孩子的監護權,是否可以拒絕對方來探視小孩?
過往實務上,律師所接觸的家事案件,通常不僅包含離婚,更多是在爭奪孩子的監護權上。再加上離婚訴訟過程中,
夫妻雙方通常都已爭執不休、氣憤、疲憊收場。甚至會巴不得老死不相往來,而阻礙另一方行使探視權。
但無論法院方最終裁判,是由父母親「共同監護」或「單獨監護」,都會因父母親雙方已無同居之可能,
而裁定未成年子女與一方居住,另一方有探視權,這件事情是無可避免的。
在孩子面前,夫妻之間的失和及離散,應該是一回事,就算離婚了,也應該秉持理性及健康的觀念,
讓孩子成長過程中不缺少任何一方的愛,做個稱職的父母親。不過度批判對方、也不應當阻礙探視。
而當監護人濫用監護權時,例如:「監護方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
他方可以向法院聲請改定監護權,以確保小孩的權益。
與其讓孩子不段經歷父母雙方爭奪的不安及恐懼中,讓他們能從關愛中成長並理解父母親之感受,
瞭解父母之間的事,並不影響對他的愛,理性處事、感性予愛,才是最好的解決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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