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觀察勒戒?吸毒請律師有多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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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謙聖先帶大家探討一下執行觀察勒戒後的法律效果。
謙聖承辦過上百件關於施用毒品的案例,其針對的是吸食毒品的「初犯」或者雖非初犯,但是距離上次「觀察勒戒」或「戒癮治療」超過三年,這時候檢察官就可以選擇聲請觀察勒戒或者戒癮治療。在許多成功案例分享,常常會在文中看到「緩起訴」附命戒癮治療,讓當事人能夠在醫院及地檢署觀護人的協助下戒除毒癮。
那麼觀察勒戒呢?簡單來說,就是把人送到勒戒所(例如:新店戒治所)
在勒戒過後,如果經過所內評估,已經沒有施用毒品之傾向,那麼就會把人釋放出戒治所,並且給予「不起訴」處分。
就這部分的規定,可以參考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2項的規定:觀察、勒戒後,檢察官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依據勒戒處所之陳報,認受觀察、勒戒人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應即釋放,並為「不起訴之處分」或不付審理之裁定。
認受觀察、勒戒人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或由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裁定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其期間為六個月以上,至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為止,但最長不得逾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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