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毒品案件訴訟〛被控施用一級毒品(海洛因)-不起訴
海洛因?可待因?定期驗尿遭驗「一級毒品」陽性反應,經謙聖處理下,成功替當事人洗清冤屈,拿下「不起訴」!
本案當事人先前因有毒品前科,目前正處毒品假釋階段,需定期回地檢署報到驗尿。某日卻被驗出尿液中含有一級毒品反應,而被檢察官以施用為由,展開偵查。
面對這無妄之災,令當事人十分慌張!先前待過勒戒所的當事人,相當清楚失去人身自由的滋味,現在身為一家之主,背負著照顧家人的重擔,當事人無法拋下工作再被抓去勒戒,便四處打聽,經朋友介紹下,找到專精毒品的謙聖。
經謙聖律師瞭解情況後,得知當事人在驗尿前幾日,因罹患新冠肺炎身體不適,而有購買成藥使用紀錄!過往謙聖也處理過許多相似案件,因當事人所服用的感冒藥物中含有「可待因」,而被檢驗出陽性反應。
因此謙聖律師便以此為據,請當事人提出感冒藥物成分及確診紀錄、醫療收據等證據,最終憑藉一份刑事陳報狀,成功說服檢察官,讓當事人擺脫莫須有的罪名,順利拿下「不起訴」處分!
*無論你在警局、地檢署採驗時的尿液呈陽性或陰性,都會再次送到檢驗單位,透過精密儀器確認是否有偽陽/陰性之可能!
這段期間若檢驗結果為陽性反應,檢察官大多數會直接幫你下觀察勒戒裁定!所以若要順利拿下緩起訴戒癮治療,亦或無施用卻遭檢驗出陽性反應,都要在案發當下儘速尋求專門處理「毒品案件」的律師協助處理!
施用毒品的罪刑有多嚴重??
根據《毒品管制條例》第11條,依據施用毒品級數的不同,會有以下刑責:
第一級毒品→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級毒品→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四級毒品→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應限期令其接受四小時以上八小時以下之毒品危害講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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