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怎麼談?離婚後,還能制裁外遇者嗎?!

 


 

婚姻出現裂痕、難以維持下去,但對方卻不願離婚怎麼辦?

離婚後,發現配偶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偷吃,還能為自己討公道嗎?

讓謙聖來為您解答!

 

 

根據《民法》第1052條

夫妻任一方,有發生下列情形之一,另一方就可以向法院訴請離婚。

 

 

*重婚:意指「重複結婚」。嚴重恐涉重婚罪(有刑事責任!)

 

 

*婚外性行為:可稱「外遇通姦」。包含買春、炮友、劈腿等,「合意」發生性行為;強暴他人也算在內。

 

上述兩種情形,如果是事前同意或事後原諒;或知道此事已超過6個月;事情已發生超過2年,則無法以此為由訴請離婚。

 

 

*遭受虐待:意指自己或家人受到配偶或配偶家人(肉體或精神上)的虐待。

如:肢體暴力、不堪字眼辱罵、慣性毆打等,造成無法承受的痛苦,都能作為訴請離婚的理由。

 

 

*惡意遺棄:拋棄家庭、離家出走。沒有任何正當理由,不履行同居義務、扶養義務都算在內。

 

 

*意圖殺害配偶:知道對方意圖殺害這件事已超過1年;或事情已發生超過5年,則無法以此為由訴請離婚。

 

 

*有不治的惡疾:難以醫治。具有傳染性、遺傳性,會危及家人健康。

如:「梅毒、愛滋病...等」。

多數法官認為癌症、中風、殘廢、不育或不孕症...等,不符合不治惡疾。

但實務上,也有配偶是植物人的狀態,成為夫妻共同生活障礙,而成功離婚的案例。

 

 

*有重大不治的精神病:影響夫妻共同生活、難以醫治的精神疾病。(如:思覺失調症)

 

 

*生死不明已超過3年:經警方搜尋、調查後,還是無法找到對方。失蹤超過3年即可成立。

 

 

*故意犯罪,且判有期徒刑6個月以上:知道對方被判刑已超過1年;或事情已發生超過5年,則無法以此為由訴請離婚。

 

 

以上離婚要件,只有「權益受損方」才能訴請離婚。

 

例如:配偶離家出走、行蹤不明,不願負擔家庭生活費用,符合惡意遺棄。

另一方就能以此作為訴請離婚的要件。

 

 

 

Q.離婚後才發現對方有外遇,還能提告「侵害配偶權」嗎?

 

A.可以!只要是在婚姻存續期間發生的外遇行為,就能告(配偶跟小三)。

提醒:知道對方外遇已超過2年;或不知情,但事情已發生10年,則無法以此為由進行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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