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過法律追溯期,就不能提告侵害配偶權?

 


 

發現配偶外遇,想向兩人提告「侵害配偶權」,然而工作繁忙又擔心家醜外揚,令人猶豫不決,會不會因此超過法律追溯期?交給謙聖律師來為您解答!

 

 

如何計算侵害配偶權的「法律時效」?

 

侵害配偶權是藉由侵權行為(外遇)所產生的損害,進行賠償。根據《民法》第197條規定,侵權行為所產生的損害賠償,需在知曉此事2年內提起告訴;或無論知不知曉,發生超過10年也會失效。

 

所以得知配偶外遇,時效是2年內;不知道則是10年內。

 

 

超過「侵害配偶權」法律追溯期,還有辦法制裁對方嗎?

 

錯過法律追溯期,先別緊張!只要對方為多次累犯,就能以當時外遇行為的證據,在2年內進行提告,就沒有失效的問題。

 

舉例來說,配偶在109年及111年發生外遇,雖然109年發生的事件已超過時效,但111年的事件還在2年內,就能蒐證提告!

 

 

除了提告侵害配偶權,「配偶外遇證據」還能拿來做什麼?

 

根據《民法》第1052條規定

 

配偶若有婚外性行為,也就是「外遇通姦」。

包含買春、炮友、劈腿等,「合意」發生性行為;強暴他人也算在內。

有發生上述情況,「權益受損方」就可以向法院訴請離婚。

 

但根據《民法》第1053條規定,事前同意或事後原諒;知道此事已超過6個月;或無論知不知道,事情已發生超過2年,則無法以此為由訴請離婚。

 

 

離婚後才發現配偶在婚姻關係存續時偷吃,還能提告「侵害配偶權」嗎?

 

可以!只要是在婚姻存續期間發生的外遇行為,就能告(配偶跟小三)。

提醒:知道對方外遇已超過2年;或不知情,但事情已發生10年,則無法以此為由進行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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