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幫別人種植大麻一樣適用供自己施用種植大麻的減刑條款!!】上訴最高法院成功,種植大麻案成功爭取法律審撤銷發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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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中,法條的適用往往決定案件的走向,但當法律的適用產生不合理的區別對待時,是否有機會透過專業辯護爭取更合理的裁判結果?本案即是一個典型案例,我們透過嚴謹的法律分析與強而有力的辯護策略,成功爭取最高法院撤銷原判決,發回更審,確立了幫助他人種植大麻,同樣可以適用「供自己施用而種植大麻」的減刑條款!這是一個極為重要的法律突破,確保未來類似案件不再被過度適用重刑處罰。
案件背景:不合理的法律適用
根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2條,栽種大麻的刑責依行為目的不同而有所區別:
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大麻者 ➝ 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第12條第2項)。
因供自己施用而栽種大麻,且情節輕微者 ➝ 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第12條第3項)。
然而,法院過去的見解認為:「只有自己種植來吸食才能減刑,若幫助他人種植,即便對方是為了自己施用,仍應適用5年以上的重刑。」這種過於僵化的見解導致刑度不均,讓同樣是非營利、情節輕微的種植行為,卻因為是「幫自己」或「幫他人」而受到完全不同的處罰。
在本案中,我們的當事人只是短暫照顧朋友的大麻植株,並非為了販售或製造毒品,但原審法院仍舊依據第12條第2項對其判處5年以上重刑,完全未考量行為的本質與個案特殊性。因此,我們決定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訴,爭取法律適用的合理性。
案件爭點與辯護策略
1、法律適用的不合理性
我們的核心論點在於:
減刑條款的立法目的:立法者增訂「供自己施用」的減刑規定,目的是為了區分大規模種植販賣與單純個人使用的行為。然而,「幫助朋友種植以供其施用」與「自己種植來吸食」在行為本質上並無不同,卻被適用完全不同的刑責,這違反比例原則與罪刑相當原則。
應該根據行為本質,而非單純的對象來決定刑度:行為的關鍵不在於「為誰種植」,而在於是否具有營利動機、是否涉及毒品交易,這才應該是區分刑責的依據。
2、共同正犯理論的適用
法院過去的見解常將類似案件視為「共同正犯」,認為共同犯罪者應負同等責任。然而,我們強調:
共同正犯的適用應該符合公平原則:如果主行為人(原種植者)符合「供自己施用」的減刑條件,那麼幫助種植的人也應該一同適用減刑,而不是一律視為意圖製造毒品。
協助種植不等於製造毒品:當事人僅是短暫協助,與長期種植或大規模製造毒品完全不同,不應該適用相同的處罰標準。
3、最高法院認同我們的見解,撤銷原判決發回更審
最高法院最終接受我們的論點,認為:
• 原審法院未充分調查當事人行為的實際情節,適用法律過於僵化。
• 應該考量行為目的與個案特殊性,並審慎評估是否可以適用減刑規定。
• 撤銷原判決,發回更審,要求重新評估當事人的刑度,這意味著當事人有機會適用較輕的刑責,避免5年以上的重刑處罰。
案件結果:成功爭取法律適用的突破
此次上訴的成功,對於未來類似案件的審理具有關鍵性的突破意義:
• 讓法院認可:「幫助他人種植大麻」也可以適用「供自己施用」的減刑規定!
• 避免因法律適用上的漏洞,而導致同樣的行為卻被判處不同的刑責!
• 確保刑罰與行為的本質相當,減少不必要的重刑適用,讓刑事審判回歸合理與公平!
這項突破性判決的獲得,展現了我們在刑事辯護上的專業與策略布局,也讓未來類似案件的被告能夠爭取更合理的法律適用。
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專業刑事辯護,創造最佳法律成果
這次的案件再次證明:
♦ 刑事辯護不只是適用法律,而是透過專業分析突破既有法律框架。
♦ 不合理的法律適用,透過精準策略與強力辯護,是可以改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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