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期同居」法律上有保障這樣的關係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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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律師來開講】
Q1.「長期同居」法律上有保障這樣的關係嗎?
A1.現代人因平時要面臨各式各樣的生活壓力
雖對婚姻有嚮往
但對於實際步入禮堂仍非常卻步
原因無他
當相愛的雙方去戶政機關登記結婚後
無疑是為自己增添了一份責任及壓力
在這樣的社會氛圍下
促使許多年輕人「長期同居」
雖然沒有前往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
但雙方多已同居許多年
且認定彼此是攜手此生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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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2.那這樣的同居生活到底算是什麼關係呢?
法律上認可這樣的關係嗎?
A2.這種未成立婚姻關係
但雙方主觀上有類似夫妻共同生活的意思
客觀上有共同長期生活的事實
可以稱為所謂「事實上夫妻」!
但如果只是同居的男女朋友
看不出有長期共同生活的事實
就不算是「事實上夫妻」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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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3.「事實上夫妻」能享有一般登記結婚的夫妻
相同的財產權利嗎?
A3.
►家庭生活費用(OK)
民法第1003條之1規定:
「家庭生活費用,除法律或契約另有約定外
由夫妻各依其經濟能力、家事勞動或其他情事分擔之。
因前項費用所生之債務,由夫妻負連帶責任。」
由此規定可知
「同居夫妻」對家庭生活費用的支出
是要依照夫妻的經濟能力和家事勞動來共同分擔的
而「事實上夫妻」
實務見解上,認為可以類推適用本條作處理
請求對方給付家庭生活費用!
參照:最高法院104年台上字第1398號民事判決
►贍養費(OK)
如果雙方分開後,會因而導致其中一方生活困難
可以向他方請求相當程度贍養費。
參照:最高法院33年上字第4412號判例
※這個判例是在處理早年男子還有納妾的習俗時
如因分手導致妾生活困頓,可向夫請求贍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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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4.是否有繼承權?
A4.只能請求酌給遺產,不能享有繼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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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5.能否請求剩餘財產分配?
A5.目前不能請求剩餘財產分配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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